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45號),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員簡字第174號),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間因犯賭博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25日以96年度員簡字第174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4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2千元,並於96年5月22日確定在案。
茲以其為賭博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即96年2月15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