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 陳素真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原告與法務部○○○○○○○○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32,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