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孝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忠孝因非創傷性腦出血、腦血管動靜脈畸形、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腦部其他疾患,於民國110年3月21日至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急診,並自該日起住院接受治療,嗣於110年4月30日出院。又於110年7月16日入住 安歆 護理之家,狀況為意識混淆(E4M4-5V3-4);嗣於110年8月24日,經醫師診斷為右側顱內出血術後,有鼻胃管及導尿管留置之情形,左側肢體偏癱,24小時需專人照護,迄今仍意識不清一情,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該院110年6月2日一一0彰基病資字第1100600001號函、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 漢銘 基督教醫院診斷書、安歆護理之家入住證明書、安歆護理之家110年11月18日安歆字第1101118001號函各1份在卷可憑,堪認被告顯因疾病而不能到庭甚明,為兼顧訴訟進行順暢及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依前開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昕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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