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補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司補字第1056號原告 張美存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陳琬菁 被告金大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顯堂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㈠原因事實:緣被告於100年1月15日承租原告所有座落於台北
市○○區○○段○○段00○號土地上,建號為269,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市○○區○○路○段00000號之房屋,雙方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查簽約當時,兩造口頭約定所租定之房屋不為公司登記,惟被告在支付租金達1年9個月後,突要求原告提供房屋稅單等以利辦理公司營業執照遷入,原告隨即備妥文件為被告均未派人領取,復且以須另覓它處設立登記為由,片面逕行由應繳付之租金扣除6千元之費用。核被告所短付之租金總計已90,000元,已達兩個月以上之總額,綜上所述原告遂於催告給付而未獲回應後,委由律師發函終止兩造契約。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將座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上,號為269,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段00000號之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元。
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5.第一、二、三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民法第767條及不當得利請求權。
二、被告則抗辯以: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出書狀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出書狀
三、本件爭點:缺少被告答辯書狀、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尚未繳納裁判費法官助理陳昭伊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