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524號債權人大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為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靖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陳靖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實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簽協議書時仍為未成年人,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
明資料(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07年10月5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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