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31號再審聲請人 郭金澤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衛道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敏寶
法官林秉賢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