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崇實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扣案之武士刀1支,經送鑑驗結果:刀刃長約68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單刃開鋒,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圖例及要件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
4月17日桃警保字第1060023914號函附之該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暨鑑驗相片在卷可稽,是該武士刀核屬管制刀械無誤。是該武士刀既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意旨,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附件:107年度聲沒字第166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