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一:
㈠、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資料。
㈡、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㈢、自營木工係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稱從事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故聲請人應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㈣、債務人清冊。
㈤、聲請人應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㈥、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有支出保險費項目,請提出投保之相關資料。
附表二:
㈠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正繫屬於法院,如有,應釋明繫屬法院及案號。
㈡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事由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