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原告 丁厚維 被告 丁永健 (TeresaTing)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列印時間:111.05.1810:5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提出已辦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全體繼承人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第一類謄本正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應經繼承登記始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丁灌 之遺產,然迄今未就丁灌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尚無從為分割之處分行為,其所訴於法顯有未合。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已辦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全體繼承人繼承登記之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妤瑄附表編號地號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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