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58號上訴人即原告永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文騫 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9,985元,應徵裁判費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5,3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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