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饒志宏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5040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饒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饒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附表:受刑人饒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日│100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666號│字第5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508號│101年度易字第4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101年3月1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508號│101年度易字第4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日│101年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555號│第5040號(執畢日10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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