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ꆼ哲選複代理人 劉衡毓 債務人 鄭榆羲鄭惠如 債務人 鄭巹妘賴美莊 債務人 鄭豊陭 債務人 鄭緯元
一、債務人鄭豊陭、鄭緯元在繼承被繼承人 鄭順發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榆羲即鄭惠如、鄭巹妘即賴美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ꆼ佰ꆼ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