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冠龍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子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MARTINEZNORALOPEZ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