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羅翊 (即 羅思源 之繼承人)債務人 羅珈 (即羅思源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債務人陳秀美(即羅思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羅翊、羅珈、陳秀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思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羅思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9,878元│93年3月11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