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6891號駁回被告上訴而確定,92年12月4日起算執行(聲請書誤載為96年8月6日)。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8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年。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6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079號函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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