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44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告 陳彥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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