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士緯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27號、109年度執字第1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士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游士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附表:受刑人游士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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