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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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段文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文雲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段文雲因犯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5所示毒品等5罪,業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4所示3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各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05年7月27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已執行完畢部分,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17日│105年2月5日│105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996號│字第1189、1568號│字第1189、156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959號│105年度簡字第1723、│105年度簡字第1723、││事實審│││2233號│2233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105年7月18日│105年7月1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959號│105年度簡字第1723、│105年度簡字第1723、││判決│││2233號│2233號││├────┼──────────┼──────────┼──────────┤││判決│105年7月27日│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已執行完畢。│附表編號2~4所示3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23日│105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89、1568號│字第405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723、│105年度簡字第3832號│││事實審││2233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18日│106年1月10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5年7月││││││7日,應予更正)││├───┼────┼──────────┼──────────┼──────────┤││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723、│105年度簡字第3832號│││判決││2233號││││├────┼──────────┼──────────┼──────────┤││判決│105年8月18日│106年2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2~4所示3│││││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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