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助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3號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林全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務人與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人對本院扣押保險契約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創業失敗破產很難再生存,自幼B型肝炎,因無錢服藥控制,以致109年6月23日因猛爆性重症肝炎住院至7月14日才出院。111年3月24日又引發視物重影視力無法對焦,形同半瞎。後因憂鬱成疾免疫缺乏引發帶狀皰疹。本人沒有任何收入,快年邁70歲,無任何收入保單扣押後將使本人日後醫療生命保險全失,為此聲明異議,請解除扣押命令等語。
二、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於113年1月3日就聲明人對第三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核發扣押命令,經第三人於113年1月15日函覆聲明人為本公司定期還本終身壽險甲型(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截至113年1月8日止,如終止契約,得領取解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22元,聲明人聲明異議如前所述。惟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我國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得以充分保障國民接受專業醫療服務之基本權利,而商業保險僅是額外且非必要之生活要件,故本件聲明異議即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