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良勝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黃良勝已死亡,故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㈢請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四、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向債務人或其繼承人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五、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請求權依據?併提供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