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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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