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士軒
林裕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黃崑雄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洪璽鈞
吳育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鄭凱元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方澤源 選任辯護人 廖珮涵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方景 立選任辯護人 陳宏哲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沅泰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98號、第4382號、第4485號、第4541號、第4583號、第4854號、第6266號、第6777號、第6987號、第7199號、第7813號、第7955號、第11489號、第15098號、第18006號、第23145號)、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1395號、第2093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66號、第835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92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96號、111年度偵字第271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簡士軒犯附表編號9至10、17至34、36至9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9至10、17至34、36至90主文欄所示之刑。
簡士軒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附表編號1至8、10至16、18至34、36至92、105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6、18至34、36至92、105主文欄所示之刑。
乙○○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璽鈞犯附表編號1至8、10至14、18至2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10至14、18至22主文欄所示之刑。
洪璽鈞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育倫犯附表編號1至16、19至20、23至24、26至34、36至37、
39至40、43、50、58至77、81至9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6、19至20、23至24、26至34、36至37、39至40、43、50、58至77、81至92主文欄所示之刑。
吳育倫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元、郵局帳號○○○○○○○○○
○○○○○號帳戶提款卡壹張,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沅泰犯附表編號18、23至24、26至2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8、23至24、26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
陳沅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方景立 犯附表編號30至35、49、51至55、57至77、93至104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30至35、49、51至55、57至77、93至104主文欄所示之刑。
方景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方澤源犯附表編號86至9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86至92主文欄所示之刑。
方澤源被訴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部分,均無罪。
吳育倫被訴附表編號38、79、80部分,均免訴。
事實
一、簡士軒、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陳沅泰分別自民國108年10、11月間,參與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原子 小金剛 」、「馬力歐」、「 孫紅雷 」等成年人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以上6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67號、臺灣 彰化 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9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3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519號判決在案,本案未據起訴),並加入微信「奔跑吧兄弟」工作群組,由簡士軒負責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乙○○負責通知收取內有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及「交水」(即車手交付所提領之款項)地點並收取車手提領之款項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洪璽鈞負責搭載車手提領款項及「交水」,吳育倫擔任提款車手或負責搭載車手提領款項及「交水」,方景立及陳沅泰則分別擔任提款車手,方澤源(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號判決在案,本案未據起訴)則於108年12月10日擔任吳育倫之駕駛。其等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至92、105所示之詐術,使附表編號1至92、105所示之 楊舒斐 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附表編號1至92、105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即由乙○○(附表編號9、17、35部分不在起訴範圍內)傳送訊息至上開工作群組內,通知當日負責提款之車手及駕駛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及「交水」地點,駕駛及車手即前往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點,接續領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款項(各次犯行參與之人,詳如附表所示)。車手取款後,旋將款項交予乙○○或簡士軒,再由乙○○或簡士軒將報酬自提領款項總數抽出後,剩餘款項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無從追查,掩飾、隱匿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復由乙○○發放車手及駕駛所分得之報酬。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因此獲得提領款項1%之報酬,簡士軒則按月可獲得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報酬,陳沅泰則按日可獲得3,000元之報酬。
二、方景立另與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編號93至104所示之詐術,使附表編號93至104所示之 黃閔瑜 等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附表編號93至104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方景立再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如附表編號93至104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編號93至104所示之款項後,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無從追查,掩飾、隱匿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並因此獲得提領款項1%之報酬。
三、嗣楊舒斐等人發覺被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於108年12月10日19時15分許,趁吳育倫在 高雄市 ○○區○○○路000號中華郵政林華郵局前欲提款時,對吳育倫執行拘提,並當場扣得現金3萬7,6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iPhone黑色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不詳門號SIM卡1枚)、灰色外套1件、牛仔褲1件、拖鞋1雙、眼鏡1副、iPhone玫瑰金色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不詳門號SIM卡1枚),當日駕駛方澤源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逸。
四、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新興分局、鳳山分局、三民第一分局、三民第二分局、前鎮分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並無不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本件被告方澤源及其辯護人否認證人即被告吳育倫、乙○○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查,證人吳育倫於警詢中關於108年12月10日在 潮州 天心釣蝦場與被告方澤源會合,復由被告方澤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吳育倫前往領款之陳述;證人乙○○於警詢中關於被告方澤源擔任駕駛之陳述,核與其等於審判中之陳述相符,依上開說明,前揭警詢中之陳述,並無傳聞證據例外之情形,應無證據能力,當以證人吳育倫、乙○○於審判中之證述作為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被告方澤源及其辯護人雖認證人即被告吳育倫、乙○○於偵查中之證述未經交互詰問,無證據能力。然查,證人吳育倫、乙○○於偵查中之陳述既經具結,並無證據證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於本院審理中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賦予被告方澤源詰問之機會,依前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方澤源及其辯護人固亦爭執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不具證
據能力,惟該職務報告既未經本院執之作為認定被告方澤源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自無論究其證據能力之必要。
㈣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
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證據(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簡士軒、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陳沅泰、方澤源及其等辯護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並於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審金訴卷二第
95、104、303、305、317、343、361、417頁,金訴卷一第366至367頁,金訴卷四第46頁,金訴153卷第72頁,金訴206卷第51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簡士軒(即附表編號9至10、17至34、36至90所示)、乙○○
(即附表編號1至8、10至16、18至34、36至92、105所示)、洪璽鈞(即附表編號1至8、10至14、18至22所示)、吳育倫(即附表編號1至16、19至20、23至24、26至34、36至37、39至40、43、50、58至77、81至92所示)、陳沅泰(即附表編號
18、23至24、26至29所示)、方景立(即附表編號30至35、49、51至55、57至77、93至104所示)部分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簡士軒、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陳沅泰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審金訴卷二第303、315、341、359、415頁,金訴卷一第353頁,金訴卷四第45頁,金訴153卷第69頁,金訴206卷第47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訴遭詐欺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資料」欄所示相關證據、微信「奔跑吧兄弟」群組對話、提款卡及提款明細上傳截圖、被告吳育倫與暱稱「 華晨宇 」之微信對話截圖及包裹簽收單(警4卷第86至115頁)、108月11月24日高雄市○○區○○○路00號停車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4卷第50至54頁)、108年11月25日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 分行 及京城銀行三民分行附近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9卷第48至51頁)、108年12月10日潮州天心釣蝦場及潮州體育公園停車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4卷第120至12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9卷第56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9卷第57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4卷第285頁)、上頂小客車租賃契約書(承租人:方澤源、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4卷第286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4卷第256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4卷第40至43頁)、現場查獲照片(警4卷第132頁)等件在卷可稽,以及現金3萬7,600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iPhone黑色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不詳門號SIM卡1枚)、灰色外套1件、牛仔褲1件、拖鞋1雙、眼鏡1副、iPhone玫瑰金色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不詳門號SIM卡1枚)等物扣案可佐。是被告簡士軒、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陳沅泰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認定。
㈡被告方澤源(即附表編號86至92所示之108年12月10日犯行)部
分訊據被告方澤源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辯稱:我不是詐欺集團成員,108年12月10日我沒有駕駛吳育倫的車子搭載吳育倫去提款云云。辯護人則以被告吳育倫、乙○○供述被告方澤源涉犯本案部分,無其他補強證據,且共犯間之供述無從相互補強,不得僅憑被告吳育倫、乙○○之證述作為認定被告方澤源犯罪之唯一證據等語,為被告方澤源置辯。經查:
⒈證人即被告吳育倫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於108年12月10日19
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林華郵局前被警察拘獲,當天開我的車駕駛是方澤源,負責載我去提款。當天情況是乙○○聯絡我去潮州釣蝦場與駕駛會合後,駕駛換開我的車,載我到高雄市區領錢,我下去領錢,要有一個人顧車與車上的錢,於短時間內在不同的提款機提款時,方澤源都有看到,我被抓之前已經交過一次水等語明確(金訴卷二第24至35頁)。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我們是參加「原子小金剛」的詐欺集團,工作內容依當天「原子小金剛」的指示,我會轉傳「原子小金剛」的指示給吳育倫等人,通常是吳育倫負責領錢,洪璽鈞負責駕駛,洪璽鈞於108年11月24日被抓後,12月改由方澤源駕駛,但我不知道方澤源是誰介紹進來。
車手與駕駛會討論當天要開哪部車,有時開自己的車,沒車的也可能去租車等語(偵5卷第26頁,偵9卷第267頁,偵27卷第98至99頁,偵28卷第51頁)。由證人吳育倫、乙○○上開證述互核以觀,車手吳育倫原先搭配之駕駛為洪璽鈞,嗣因洪璽鈞遭逮捕,詐欺集團為確保吳育倫下車提款時車內財物安全,須由另一人擔任駕駛負責顧車及車上現金,遂另行安排一名駕駛與車手吳育倫搭配,故於108年12月10日詐欺集團指派吳育倫擔任提款車手,乙○○遂依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通知吳育倫有安排駕駛,請吳育倫前往潮州釣蝦場與當日駕駛會合,並由吳育倫提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作為當日交通工具,已有可信性。
⒉觀諸108年12月10日潮州天心釣蝦場及潮州體育公園停車場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警4卷第120至127頁),當日13時53分許,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先在潮州天心釣蝦場等候接應車輛,復於14時20分許,尾隨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前往潮州體育公園停車場,有一名男子自RAG-2561號車輛駕駛座下車,移至AVR-3182號車輛之駕駛座,吳育倫則從該車駕駛座換到副駕駛座,嗣於14時29分許,由該名男子駕駛吳育倫上開車輛搭載吳育倫駛離停車場。參以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租賃契約書(警4卷第286頁),乃被告方澤源於108年12月7日起租、108年12月11日還車,且被告方澤源確有於108年12月間租一台小客車乙情,業經被告方澤源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審金訴卷二第95頁)。
從而,該車在上開租賃期間內,應係在被告方澤源管領使用狀態下甚明。足認證人吳育倫、乙○○上開證述有客觀證據可資補強,且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⒊綜核上情,在上開租賃期間內之108年12日10日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車輛前往潮州釣蝦場與吳育倫會合,改駕駛吳育倫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男子,應係被告方澤源無誤。是被告方澤源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與事實不符,礙難憑採。
㈢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
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意旨參照)。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多係先蒐取人頭金融機構帳戶,供被害人匯入受騙款項或將贓款為多層次轉帳使用,又為避免遭追蹤查緝,於被害人因誤信受騙而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迅速指派「駕駛」搭載「車手」提領殆盡,交由「收水」、「回水」遞轉製造金流斷點,其他成員則負責帳務或擔任聯絡之後勤事項,按其結構,以上各環節均為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分工,其共同正犯在合同之意思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本件被告簡士軒等人所屬詐欺集團共同對前述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人頭帳戶內,由「駕駛」即被告洪璽鈞、吳育倫、方澤源搭載「車手」即被告吳育倫、陳沅泰、方景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領贓款,再將所提領贓款交付予「收水」之人即被告乙○○、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除被告7人外,尚有「原子小金剛」、「馬力歐」、「孫紅雷」等人,已達三人以上,被告7人就前述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乃相互協助分工以遂行整體犯罪計畫,被告7人雖僅負責「收水」、「車手」、「駕駛」角色,但與本件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既予以分工,足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縱未參與全部行為,仍應就所參與之犯行,與本件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
㈣綜上所述,被告簡士軒、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
陳沅泰、方澤源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
罪所 得來 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或將之交與其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均屬該條第1款或第2款所規範的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第30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簡士軒、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陳沅泰、方澤源所屬詐欺集團共同對前述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人頭帳戶內,由被告洪璽鈞、吳育倫、方澤源搭載被告吳育倫、陳沅泰、方景立持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提領贓款,再將所提領贓款交付予被告乙○○、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則被告簡士軒等人主觀上顯有隱匿其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亦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作用,而製造金流斷點,依照前開說明,自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㈡核被告簡士軒就附表編號9至10、17至34、36至90所為、被告
乙○○就附表編號1至8、10至16、18至34、36至92、105所為、被告洪璽鈞就附表編號1至8、10至14、18至22所為、被告吳育倫就附表編號1至16、19至20、23至24、26至34、36至3
7、39至40、43、50、58至77、81至92所為、被告陳沅泰就附表編號18、23至24、26至29所為、被告方景立就附表編號30至35、49、51至55、57至77、93至104所為、方澤源就附表編號86至9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7人就上開犯行,與「原子小金剛」、「馬力歐」、「孫紅雷」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及彼此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附表編號2至3、6、9至10、12至16、18、20至22、25至30、3
4、38、41至42、44至45、47至49、51至52、55至62、66、68至71、74至75、78至79、87至89、98、100、102、105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雖有數次匯款之行為,係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於時空密接情況下接續進行詐騙行為所致,且被告7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編號1至3、4至6、8至
10、12至28、30、34至42、44至62、64至66、68至72、74至
75、77至80、82至87、89至90、93、95至96、98、100至103、105亦有分次提領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行為,惟此均係被告及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所為,且客觀上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並侵害同一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另被告簡士軒、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陳沅泰、方澤源就上開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2罪,俱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㈣被告7人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詐騙對象、施
用詐術之時間及方式均有別,各行為間,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時間可以區隔,且侵害法益不同,而各具獨立性,應依被害人數,予以分論併罰。至被告乙○○之辯護人雖主張被告乙○○接受詐欺集團上游指示,於同一日通知車手提款,復將所得贓款交付詐欺集團成員,應係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行為,論以接續犯;被告陳沅泰、方景立之辯護人亦主張被告陳沅泰、方景立同一日提領贓款,提款地點相同或在附近,應論以接續犯,且被告陳沅泰於108年11月24日提款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確定,故本案同日提款部分(即附表編號18 童通雄 部分),應為免訴判決。然而:
⒈就被告乙○○、陳沅泰、方景立本身行為態樣而言,被告被告
乙○○所參與之犯罪行為,係通知駕駛搭載車手持多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不同處所之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不同被害人所匯入指定帳戶之款項,故其犯罪行為顯然可分,並非自然意義之一行為。而被告陳沅泰、方景立所參與之犯罪行為,則是持多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設置在不同處所之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不同被害人所匯入指定帳戶之款項,故其犯罪行為顯然可分,亦非自然意義之一行為。
⒉從被害人法益遭侵害之角度,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乃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故其罪數之計算,應係以被害人之人數為基礎。被告乙○○、陳沅泰、方景立既是以非自然意義之一行為,而以數行為參與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被害事實獨立可分,自應分別論罪,不能以密接時地通知或提領款項為由,而認僅成立一罪,否則將有評價不足之不當。
⒊就共犯結構分工立場而言,共同正犯既在合同意思之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共同犯罪之目的,而就全部發生結果共同負責,則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在行為人合同意思之範圍內,當為自己手足之延伸,因此,在評斷行為人的行為態樣、行為次數、行為異同時,當無法只著眼於行為人本身所親自從事之行為,應從整個共犯分工結構來做判斷。本件詐欺集團負責撥打電話向被害人施詐之共犯,顯不可能以單一行為同時向數名不同被害人實施詐術,應是分別以數行為向不同被害人施詐。又被告乙○○通知被告陳沅泰、方景立等人持多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不同處所之自動櫃員機,分次提領多筆款項,主觀上顯可認知共犯是對多名不同被害人行騙,故被告乙○○、陳沅泰、方景立之犯罪意思亦非單一,就各該共犯分別詐騙不同被害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應分別負擔罪責。⒋被告陳沅泰就附表編號18部分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
字第437號判決認定之被害人、提領地點及使用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均有不同,此有該判決書存卷可參(偵18卷第103至112頁),顯無從認定其主觀上係針對相同之被害人實施犯罪,自無成立接續犯而為免訴判決之餘地。⒌綜上,被告乙○○、陳沅泰、方景立辯護人所為前述主張,均無可採。㈤至被告洪璽鈞主張告訴人 曾芯敏 、 祝令儒 、 郭雅雯 部分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0010、20621、23183號提起公訴,同一案件先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此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被害人 吳嫈薇 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確定,基於一事不再理,此部分應諭知免訴判決等語。惟查,檢察官就告訴人曾芯敏、祝令儒、郭雅雯、吳嫈薇部分,在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15至17所示備註欄已載明「被告洪璽鈞駕駛部分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48號審理中,非本案起訴範圍」、「被告洪璽鈞駕駛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是被告洪璽鈞所指上開部分,均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所辯容有誤會,併予說明。
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2所示之告訴人 洪伯寧 ,該部分事實核與
附表二編號70所示之告訴人洪伯寧為同一人,且為相同事實,應屬明顯誤載,且公訴人當庭表示該部分應為重複記載(金訴卷四第211頁),是該部分事實並非重複起訴,應予刪除更正。
㈦被告洪璽鈞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
度簡字第1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8年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是被告洪璽鈞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形式上構成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惟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洪璽鈞前案所犯係妨害自由案件,與本案詐欺犯行,罪質不同,犯罪型態、情節、動機及不法內涵亦均屬有別,難認其對於本案犯行具有累犯之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㈧至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簡士軒、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陳沅泰均坦承本案犯行,雖各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然於刑法第57條裁量刑度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審酌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一併敘明。
㈨至被告乙○○之辯護人另以被告乙○○本件犯行次數雖多,惟其報酬只有5萬7,000元,且家中尚有3名未成年子女及父母需扶養,其因經濟壓力,始犯下本件犯行,請求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被告吳育倫之辯護人亦主張被告吳育倫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配合偵查及審理,犯後態度良好,且犯案時僅20歲,學歷僅有國中畢業,社會經驗不深,受到金錢誘惑才會擔任車手,犯罪所得僅4萬多元,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被告方景立之辯護人則以被告方景立於警詢、偵查及準備程序均自白,且所獲利益僅3萬餘元,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被告陳沅泰之辯護人亦主張被告陳沅泰需扶養母親及姊姊,每月薪水僅2萬7,000元,犯罪動機係為獲得每日3,000元額外收入,且加入犯罪集團僅7日,應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之情形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乙○○、吳育倫、方景立、陳沅泰犯罪參與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犯罪動機、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得,均係刑法第57條量刑之參酌因素,且因近年詐欺集團犯罪猖獗,造成民眾財物損失,破壞社會信任,衡諸被告乙○○擔任通知車手收取包裹及交水地點、層轉贓款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工作,被告吳育倫擔任提款車手亦負責搭載車手提領款項及交水,被告方景立、陳沅泰則擔任提款車手,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所為使無辜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失,與共犯一再漠視法律規定,若非即時遭查獲,恐將有更多民眾遭騙,其等所為影響社會秩序甚鉅,且被告乙○○、吳育倫、方景立、陳沅泰上開罪行反應出其等心存僥倖而一再犯案之人格特性,其等犯罪情節無顯可憫恕或客觀上令一般人同情之情狀,自無從認被告乙○○、吳育倫、方景立、陳沅泰所為本案各次犯行有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㈩移送併辦部分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924號移送併辦
部分,除後述退併辦部分外,與本案起訴被告吳育倫經論罪之如附表編號10所示犯行,係同一告訴人 陳柏安 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由被告吳育倫接續提領,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1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本案起訴被告吳育倫經論罪之如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係同一告訴人曾芯敏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由被告吳育倫、方景立共同持有該帳戶之提款卡接續提領,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351號、第3366
號移送併辦部分,除後述退併辦部分外,與本案起訴被告吳育倫、洪璽鈞、乙○○經論罪之如附表編號14所示犯行,係同一告訴人 胡璿 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由被告乙○○通知、被告洪璽鈞駕駛、被告吳育倫接續提領,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緝字第96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本案追加起訴被告方景立經論罪之如附表編號15、16所示犯行,犯罪事實及告訴人郭雅雯、祝令儒均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多時,行騙手
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並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機關就詐欺所得之去向追查不易,危害社會秩序及廣大民眾財產法益甚鉅,更破壞社會上人與人之間信任感,政府甚至修正提高刑法第339條至第339條之3詐欺罪之法定刑度,嚴加取締與懲罰,以達有效嚇阻目的,被告7人正值青壯,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以賺取收入,竟圖非法所得而參與詐欺集團,雖非負責直接聯繫詐騙被害人,然被告簡士軒擔任層轉贓款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工作,被告乙○○擔任通知車手收取包裹、交水地點與層轉贓款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工作,被告洪璽鈞負責搭載車手提領款項及交水,被告吳育倫擔任提款車手或負責搭載車手提領款項及交水,被告方景立、陳沅泰則擔任提款車手、被告方澤源於108年12月10日擔任被告吳育倫之駕駛,均屬詐欺集團不可或缺分工之一環。又其等在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均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然被告簡士軒、乙○○相較於負責提款之第一線車手及駕駛而言,其層轉贓款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工作,顯然參與程度更高,復考量被告簡士軒、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陳沅泰坦承犯行之態度(含想像競合之輕罪合於減刑規定),被告方澤源則否認犯行,且前有詐欺案件紀錄(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憑,衡酌被告7人參與期間長短、分工輕重、提領詐騙款項之金額、對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所造成之法益侵害程度、可獲得之不法報酬,以及各自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因涉及隱私,故不予揭露,詳見金訴卷四第208至209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就各被告所犯各罪不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理由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7人因參與該詐欺集團涉有詐欺犯行等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而被告7人所犯本案數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依上開說明,俟被告7人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剝奪,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故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所得多寡,事實審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得諭知沒收;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簡士軒於偵查中供陳:約定報酬每月固定7萬元,12月初
有拿到一筆7萬元報酬等語(偵9卷第252頁)。是被告簡士軒因附表編號36至90所示犯行(即108年12月間所犯)而獲得報酬7萬元,核屬被告簡士軒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因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是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簡士軒因附表編號9至1
0、17至34所示犯行(即108年11月間所犯)可獲得之報酬7萬元,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宣告沒收,有該判決書存卷可參(金訴卷四第229至321頁),故此部分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被告陳沅泰於偵查中供陳:我一天約拿到3,000元至5,000元
報酬等語(偵9卷第337頁),本於罪疑唯輕原則,應以對其有利之計算方式,以日薪3,000元計算其犯罪所得,被告陳沅泰因附表編號26至29所示犯行(即108年11月27日所犯)而獲得報酬3,000元,核屬被告陳沅泰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因上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是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陳沅泰因附表編號18、23至24所示犯行(即108年11月24日、25日所犯)可獲得之報酬,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宣告沒收,有該判決書存卷足憑(偵18卷第103至112頁),故此部分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⒋依卷內訴訟資料,除被告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供
述外,並無其他事證可資佐證被告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取得之犯罪所得數額,觀諸其等歷次供述,雖均坦承有取得本案報酬,然其等就本案犯罪所獲報酬多寡、計算方式,前後供述不一,且被告乙○○等人提領人頭帳戶內贓款,多有不同被害人詐騙金額部分混同之情形,難以區辨各次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認定顯有困難,惟據被告乙○○曾自承:
只要我有去提領贓款,就會分得贓款1%至2%之報酬等語(偵26卷第19頁),被告洪璽鈞曾自承:報酬是當天提領總數的1%或2%等語(偵9卷第289頁),被告吳育倫曾自承:報酬是提領款項的1%等語(偵9卷第339至340頁),被告方景立曾自承:
報酬是提領金額的1%或2%等語(偵9卷第214頁),依罪疑唯輕原則,爰估算被告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就其等參與本案犯罪,均以提領總數之1%計算其等犯罪所得,亦符合沒收制度剝奪犯罪行為人實際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是被告乙○○因附表編號1至8、10至16、18至34、36至92、105所示犯行而獲得報酬共計為6萬2,160元【計算式:合計621萬6,000元×1%】,被告洪璽鈞因附表編號1至8、10至14、18至22所示犯行而獲得報酬合計為1萬3,100元【計算式:合計131萬元×1%】,被告吳育倫因附表編號1至16、19至20、23至24、26至34、36至37、39至40、43、50、58至77、81至92所示犯行而獲得報酬共計為3萬9,460元【計算式:合計394萬6,000元×1%】,被告方景立因附表編號30至35、49、51至55、57至77、93至104所示犯行而獲得報酬合計為2萬8,080元【計算式:合計280萬8,000元×1%】,核屬被告乙○○、洪璽鈞、吳育倫、方景立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被告乙○○、洪璽鈞、方景立因上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是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現金3萬7,600元,其中3萬5,000元係被告吳育倫所提領之贓款未及上繳、1,600元為其報酬、1,000元為其所有,業據被告吳育倫供承在卷(警4卷第7頁),故被告吳育倫部分應自扣案之現金3萬7,600元沒收,尚有犯罪所得1,860元未據扣案,是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⒌至被告方澤源否認犯行,且檢察官未提出證據足認其獲有報酬,自無犯罪所得可資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⒍按被告就其所參與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中有想像競合犯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既遂罪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意旨參照),則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件被告簡士軒等7人除自贓款獲取個人報酬外,餘均輾轉交付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收執,並非其等所有,亦非在其等實際掌控中,被告簡士軒等7人就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對其等加以宣告沒收所提領之全部金額,併予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⒈扣案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係被告吳
育倫所持用提領如附表編號88、91至92之詐騙款項,業據被告吳育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警4卷第7頁,偵9卷第107頁),核屬被告吳育倫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扣案之iPhone玫瑰金色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含不詳門號SIM卡1枚),被告吳育倫雖證述係被告方澤源所有(偵9卷第107頁),惟被告方澤源自始否認之,且該手機經本院送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未發現可資比對指紋乙節,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0年9月15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1035363300號函暨相片存卷可佐(金訴卷一第57至63頁)。從而,該手機既非違禁物,且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為被告方澤源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至扣案之iPhone黑色手機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不
詳門號SIM卡1枚),固為被告吳育倫所有,供本案聯繫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然該手機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宣告沒收,有該判決書附卷可參(金訴卷四第323至339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⒋至扣案之外套1件、牛仔褲1件、拖鞋1雙,為被告吳育倫遭拘
捕當日之衣著裝扮,與本件犯行無直接關連性;扣案之眼鏡1副,既非違禁物,亦與本件犯行無直接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修正後,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
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之沒收,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即被告方澤源就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所示之108年12月1日、5日、6日、9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方澤源就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所示之108年12月1日、5日、6日、9日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先例參照)。另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同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具有共犯關係之共同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兼具被告與證人雙重身分,其就犯罪事實之供述,對己不利之部分,如資為證明其本人案件之證據時,即屬被告之自白;對他共同被告不利部分,倘用為證明該被告案件之證據時,則屬共犯之自白,本質上亦屬共犯證人之證述。而不論是被告之自白或共犯之自白,均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其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排斥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即令複數共犯之自白,所述內容互為一致,其證據價值仍與自白無殊,究非屬自白以外之另一證據,殊不能以複數共犯所為供述一致,相互間即得作為彼此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7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方澤源涉有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無非係以:⑴證人即共犯乙○○之證述、⑵證人即共犯吳育倫之證述、⑶證人即共犯方景立之證述、⑷微信群組「奔跑吧兄弟」對話紀錄截圖、⑸108年12月1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方澤源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不是詐欺集團成員,我沒有駕駛吳育倫的車子搭載吳育倫、方景立去提款。辯護人則以此部分犯嫌,除共犯之證述外,並無補強證據等語,為被告方澤源辯護。經查:
㈠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所示之被害人遭騙各節,固有前揭
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欄所載證據足憑,且為被告方澤源所不爭執(金訴卷一第115頁),惟被告方澤源是否確於108年12月1日擔任駕駛搭載方景立提款、108年12月5日、9日擔任駕駛搭載吳育倫提款、108年12月6日擔任駕駛搭載方景立、吳育倫提款,在微信群組使用暱稱「 鄧超二 」者是否確為被告方澤源各節,證人即共犯吳育倫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先後證述歧異之情形:
⒈於108年12月17日警詢時證稱:108年12月5日是我自己駕駛自
小客車AVR-3182前往提領,沒有其他共犯,我跟方澤源只合作領過108年12月10日這一次等語(警4卷第22至23頁)。
⒉於109年1月20日警詢時證稱:提領地點由駕駛決定,每天的
駕駛都不同人,我印象中108年12月5日、6日是「 宏明 」與我一同前往,由「宏明」駕駛我的AVR-3182號自小客車,我坐副駕駛座等語(警11卷第4至5頁)。
⒊於109年1月21日警詢時證稱:108年12月5日、6日、9日提領的金錢都交給當日駕駛方澤源等語(警4卷第30至33頁)。
⒋於109年3月30日偵查中證稱:108年12月5日只有我和方澤源
,12月6日是我和方景立、方澤源一起去,方景立和我輪流下去提領,方澤源負責駕駛沒有下去提領;我曾經看過方澤源持iPhone玫瑰金色手機,坐在我旁邊回覆訊息時,我的手機隨即跳出「鄧超二」的留言,故確認「鄧超二」即方澤源等語(偵9卷第106至107頁)。
⒌於109年12月8日偵查中證稱:「(提示109偵3298號卷內監視
器畫面,是否於12月1日至桃園市提領款項?)12月1日我沒有去桃園提款,因為當日車上有殘留三級毒品粉末我被帶去驗尿,車子被誰開走我忘記了,監視器裡的人是方景立,旁邊戴眼鏡的人我有指認是方澤源。」等語(偵9卷第339頁)。
⒍於111年8月1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每天載我們的人都不
一樣,有「宏明」、方澤源,也有很多人,有的長相也是類似,「宏明」不是方澤源;警察當天有說「鄧超二」就是方澤源,但我也不敢確定等語(金訴卷二第28、32頁)。㈡證人即共犯乙○○固於109年2月24日警詢時指認被告方澤源為
駕駛,負責載車手去提領,並指證微信暱稱「鄧超二」係被告方澤源(警4卷第268至269頁),並於110年1月5日偵查中證稱:洪璽鈞被抓後,改由方澤源擔任駕駛,我在108年12月間看過方澤源,是吳育倫與方澤源一起來東港,曾看過方澤源開車載吳育倫或方景立來交水給我等語(偵5卷第25至27頁),且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跟吳育倫收錢時,在東港與方澤源見過面,現場還有方景立;我在車子旁邊跟吳育倫還是方景立收錢時,我看到「鄧超二」在群組回覆訊息說有交錢,當時方澤源在用手機,我猜測「鄧超二」就是方澤源等語(金訴卷二第14至15、18頁)。
㈢然證人即共犯方景立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並未指認被告方澤源為108年12月1日、6日之駕駛:
⒈於109年2月14日警詢時證稱:108年12月6日是吳育倫駕駛AVR
-3182載我去提領,車上只有我們2人,他負責開車,我下去提領等語(警4卷第182至183頁),且指認吳育倫、陳沅泰為車手,乙○○為車手頭及收水手,證稱幾乎都是吳育倫在開車,並未指認方澤源為駕駛等語(警4卷第184頁)。
⒉於109年3月12日警詢時證稱:108年12月1日與我同行前往的
男子,我不知道他是誰,只有印象他負責開車,完成提領後,我們就分道揚鑣等語(偵26卷第43至44頁)。
⒊於109年5月21日偵查中證稱:「(提示方澤源照片,有無看過
車上駕駛是方澤源?)沒有看過也沒有跟他一起工作過。」等語(偵9卷第214頁)。
⒋於109年8月11日偵查中證稱:「(108年12月1日當天你跟何人
去提款?)我沒印象,一開始是固定吳育倫,後來還有配一個新人但我不認識,我叫他 小黑 或 阿元 。」等語(偵28卷第51頁)⒌於109年8月11日偵查中證稱:108年12月1日我記得是坐吳育倫的車,但我忘了是跟何人一起去等語(偵31卷第25頁)。
⒍於111年8月11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印象方澤源開車載我
去提款,108年12月1日去桃園提款一定會有人跟我同行,但因為時間有點久,我也不太記得當時是誰等語(金訴卷二第23至24頁)。
㈣經互核上開共犯之供述,共犯方景立於本案未曾供稱或指認
被告方澤源擔任駕駛搭載其提款,且共犯乙○○僅籠統空泛指述於108年12月間之駕駛為被告方澤源,卻無法特定犯罪日期,而共犯吳育倫對於108年12月5日、6日、9日係何人擔任駕駛,前後供述不一,已有瑕疵可指;關於108年12月1日之駕駛係何人,共犯吳育倫雖有指認監視器畫面方景立旁邊之人即為被告方澤源,然其坦承與車手搭配之駕駛有很多人,且長相類似,參以卷附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偵25卷第79頁),畫面中男子僅有側臉且影像並非清晰,尚難據此逕認該男子為被告方澤源,又共犯方景立對於當日搭載其提款之駕駛始終不復記憶,是被告方澤源是否確為108年12月1日、6日之駕駛,顯非無疑。參以共犯乙○○、吳育倫、方景立加入該詐欺集團涉案期間數月、成員來去、次數繁多、提款地點北中南皆有,對於每一特定犯案日期之搭配組合,難免不復記憶或混淆。縱使共犯吳育倫所述被告方澤源於108年12年10日擔任司機、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提款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惟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即108年12月1日、5日、6日、9日,既乏監視器拍攝使用車輛車號之駕駛影像畫面或其他客觀事證可資補強,自無從徒憑共犯間之主觀證詞推認108年12月1日、5日、6日、9日之駕駛即為被告方澤源。
㈤再者,關於微信群組暱稱「鄧超二」者是否確為被告方澤源
,證人乙○○、吳育倫既為本案之共犯,其等上開指述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等指述之真實性,然觀諸證人吳育倫所提出微信「奔跑吧兄弟」群組內對話紀錄截圖(警4卷第91至93頁),內容僅顯示「鄧超二」曾在該群組內回報提領進度,然「鄧超二」僅係暱稱,並非真實姓名,且其所顯示之照片,亦非真人臉部照片,無從據以查知其真實樣貌是否確為被告方澤源而為被告方澤源所使用,故無從認定「鄧超二」確為被告方澤源,自難據以此佐證共犯乙○○、吳育倫上開證述之真實性。此部分既欠缺其他補強證據,尚無法僅以共犯乙○○、吳育倫前揭指述,為被告方澤源不利之認定。
四、另按數罪併罰案件,因其所涉及之訴訟客體有數個以上,各個犯罪事實彼此互不相屬,故均須有補強證據,不得籠統為同一之觀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57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依現行刑法一罪一罰原則,行為人之各次犯罪行為,均須各有其明確而獨立之積極證據,以憑認定個別之犯罪事實,則其所謂補強證據,自當係指足以與本次犯罪行為具有直接關聯性,而得以證明本次犯罪事實為真實之補充證據而言,從而得為證明甲犯罪行為存在之補強證據,非必然亦得資為乙犯罪行為存在之補強證據。縱被告方澤源固經本院認定附表編號86至92(即108年12月10日)之犯行如前,然所證非同一個別犯罪事實,即非具有互補性之證據,尚不得逕認與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即108年12月1日、5日、6日、9日)之犯行可互相補強。則被告方澤源既否認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而檢察官就此部分事實除提出共犯即同案被告吳育倫有瑕疵之供述及同案被告乙○○單一指述外,並未再提出其他證據可資足佐,自非能以推測、擬制或包裹式補強方法,率予認定,否則即有違一罪一罰之原則。至被告方澤源於108年12月19日搭載車手即同案被告方景立提款部分,固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緝字第201號提起公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號判決有罪在案,有該起訴書(偵9卷第391至399頁)、判決書(金訴卷四第341至357頁)存卷可參,然另案犯行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108年12月1日、5日、6日、9日犯行,依上開說明,亦無從遽以推測、擬制或包裹式補強方法作為本案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方澤源涉犯附表編號35至57、78至85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除共犯即同案被告吳育倫有瑕疵之供述及同案被告乙○○單一指述外,並無任何補強證據,依前揭說明,現存之證據既不足為不利於被告方澤源之認定,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參、免訴部分(即被告吳育倫就附表編號38、79、80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育倫就附表編號38所示之告訴人 賴文裕 匯款至 胡馨 之 華南 銀行帳戶、 曾詠崎 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部分;就附表編號79、80所示之告訴人 陳良慈 、 劉易昇 匯款至 趙嶸軒 之彰化銀行帳戶部分,認被告吳育倫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有明文規定。而上述應判決免訴的規定,乃是基於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的原則,而此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都有所適用。又接續犯屬於實質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則屬裁判上一罪,若存在上述關係之案件,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如果檢察官就其他部分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吳育倫就附表編號38所示之告訴人賴文裕匯款至曾詠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編號79、80所示之告訴人陳良慈、劉易昇匯款至趙嶸軒之彰化銀行帳戶,嗣遭被告吳育倫提領贓款等節,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12、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3月、1年3月,並於109年9月29日、110年3月30日確定在案(下合稱前案),有前案判決書(金訴卷四第323至339頁,偵9卷第349至390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而告訴人賴文裕因遭同一詐騙事由(警3卷第31至33頁),無論匯款至曾詠崎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胡馨之 華南銀行帳戶,皆為同一詐騙手法、於密切接近時間匯款,是被告吳育倫顯係基於同一犯罪意思所為之數個提領舉動,侵害同一(賴文裕)財產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應整體評價為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吳育倫此部分被訴犯行,與前案為一罪關係;復觀諸前案判決認定被告吳育倫之犯罪方式、告訴人陳良慈、劉易昇遭詐騙情節均與本案附表編號79、80所示者相同,其中關於告訴人受騙後匯款之金額、日期及帳戶,本案之犯罪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相同,核屬同一案件,自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是依上開說明,被告吳育倫就附表編號38、79、80部分應為前案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依法諭知免訴。
肆、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乙○○、方景立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 吳蓉瑄 、 黃俊翔 、 蔣育純 部分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3366號),惟按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法益,其罪數應依被害人不同而各自論斷。查上開併辦意旨所載被告乙○○、方景立涉嫌詐欺取財犯行之告訴人與本案附表編號1至105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並非相同,且上開併辦意旨所指被告乙○○、方景立所涉犯之事實,亦非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而應係獨立之犯罪,核與本案被告乙○○、方景立所犯之犯行,屬數罪關係,則上開併辦意旨部分,自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無從成立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或同一案件之關係,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二、關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陳柏安部分,被告方景立此部分於本案未經起訴或追加起訴,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924號移送併辦部分,即與起訴部分不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三、關於附表編號35所示之告訴人 詹謹憶 部分,被告乙○○此部分於本案未經起訴或追加起訴,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移送併辦部分,即與起訴部分不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尤彥傑追加起訴、檢察官施柏均、周欣潔移送併辦,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
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容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匯入人頭帳戶詐欺集團提款情形證據資料主文1楊舒斐(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9日17時2分許,撥打電向楊舒斐佯稱:有訂位紀錄會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挪移帳戶內款項云云,致楊舒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0日16時18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趙宇寒 之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16時35至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林口忠孝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1萬3,000元,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楊舒斐警詢筆錄(偵27卷第20頁至第21頁反面)、告訴人 李文仁 警詢筆錄(偵27卷第14頁至第16頁反面)、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09年9月14日板信作服字第1097419408號函暨所附趙宇寒帳戶交易明細(偵16卷第31至33頁)、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及交易資料與吳育倫提領畫面(偵27卷第7頁至第9頁反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7卷第10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李文仁(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10日14時15分許,撥打電向李文仁佯稱:因人員疏失升級為VIP會員將自動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李文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0日16時26分許,匯款3萬4,121元、2萬9,213元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 梁富昇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樂天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10日16時24分許,撥打電話向梁富昇佯稱:因付款系統問題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梁富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0日20時48分、20時55分許,匯款5萬0,014元(共2筆,均含手續費15元) 尤信予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20時56至58分,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西門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5萬元(共2筆),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梁富昇警詢筆錄(偵23卷第101頁反面至第102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21頁)、尤信予之中華郵政帳戶客戶交易歷史清單(偵23卷第22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 楊程翔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1月10日,應予更正)17時8分許,撥打電話向楊程翔佯稱:因系統出錯會員資料有誤造成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楊程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1月10日,應予更正)18時3分許,匯款1萬4,913元 鍾育宏 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1月10日,應予更正)18時1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5,000元,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楊程翔警詢筆錄(偵23卷第117至11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卷第120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25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1日營清字第1090020907號函暨所附鍾育宏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偵7卷第41至4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 張郁蓁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平台賣家,於108年11月10日18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張郁蓁佯稱:因系統被入侵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變更設定云云,致張郁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0日19時32分許,匯款3萬8,987元 謝豪澤 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19時41至42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華南銀行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8,000元,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張郁蓁警詢筆錄(偵23卷第48至50頁)、匯款明細截圖(偵23卷第52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15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20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46380號函暨所附謝豪澤帳戶資料(偵7卷第77至80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 謝雅芳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民宿業者,於108年11月10日20時許,撥打電話向謝雅芳佯稱:因人員疏失產生重複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謝雅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0日20時28分、20時45分、20時52分、21時20分許,匯款3萬0,002元(含手續費15元)、2萬9,029元、2萬9,989元、2萬9,985元 潘智敏 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20時3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於21時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號土地銀行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5萬9,000元,再於21時4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營業部自動櫃員機,提領9,000元,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謝雅芳警詢筆錄(偵23卷第58至62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卷第65頁正、反面)、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17頁正、反面)、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偵23卷第18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 鄭文竹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國際購物客服,於108年11月10日20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鄭文竹佯稱:因業務疏失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鄭文竹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0日21時15分許,匯款4萬9,987元趙宇寒(起訴書誤載為 趙寒宇 ,應予更正)之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AVR-3152號,應予更正)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21時2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上海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5萬元,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鄭文竹警詢筆錄(偵23卷第91頁至第92頁反面)、匯款明細截圖(偵23卷第93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19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台北 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7月29日上票字第1090018502號函暨所附趙宇寒帳戶資料(偵7卷第35至39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 李沛蓉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國際購物客服,於108年11月10日20時56分許,撥打電話向李沛蓉佯稱:因工讀生操作失誤造成多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終止轉帳云云,致李沛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0日22時15分許,匯款2萬9,985元尤信予(起訴書誤載為游信予,應予更正)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0日22時19至21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9,000元,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李沛蓉警詢筆錄(偵23卷第106至10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卷第111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23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23卷第24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曾芯敏(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15日20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曾芯敏佯稱:因系統出問題誤升級會員要多收費,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曾芯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5日20時53分、20時56分、21時9分許,匯款4萬9,987元、2萬6,987元、3萬3,987元 章馨怡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育倫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5日21時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號中華郵政竹東長春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6萬元、1萬7,000元,方景立(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則於同日21時17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00號竹東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4,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曾芯敏警詢筆錄(偵22卷第13至14頁)、匯款明細截圖(偵22卷第17至18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2卷第11頁)、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偵22卷第12頁正、反面)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陳柏安(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客服,於108年11月16日23時許,撥打電話向陳柏安佯稱:因不明原因造成每月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陳柏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6日23時5分至翌(7)日凌晨零時16分許,匯款2萬9,989元(共2筆)、3萬元(共4筆)、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 高惠貞 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6日23時28至2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2筆)、2萬9,000元,再於翌(17)日凌晨零時45至4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彰化銀行龍潭分行,接續提領3萬元(共3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陳柏安警詢筆錄(偵23卷第153至15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3卷第159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23卷第3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0日儲字第1090191068號函暨所附陳柏安之帳戶資料(偵7卷第25、31至33頁)、吳育倫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偵23卷第29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1 洪國竣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18日19時37分許,撥打電話向洪國竣佯稱:因系統被駭誤變更為VIP會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帳戶餘額云云,致洪國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8日20時26分許,匯款1萬5,051元 王凱偉 之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8日20時36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嘉義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5,000元,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洪國竣警詢筆錄(警13卷第33至34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3卷第36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15頁)、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3卷第2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69038號函暨所附王凱偉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25至3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 劉康琦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國際會計人員,於108年11月18日20時49分許,撥打電話向劉康琦佯稱:因誤簽為批發商,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劉康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8日21時32分、21時40分許,匯款4萬9,985元(共2筆,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5萬元,應予更正) 莊承園 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8日21時48至52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劉康琦警詢筆錄(警13卷第37至40頁)、匯款交易截圖(警13卷第42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16頁)、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3卷第26頁)、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0日渣打商銀字第1090023582號函暨所附莊承園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33至36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3 呂嘉福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19日10時32分許,撥打電話向呂嘉福佯稱:因廠商設定疏失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退款云云,致呂嘉福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9日21時43分至21時55分許,匯款4萬9,892元(共2筆)、1萬9,989元 芮家麟 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9日21時59分至22時3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3筆)、2萬9,000元,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呂嘉福警詢筆錄(警13卷第56至57頁)、匯款交易截圖(警13卷第5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3卷第60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20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109年10月16日合金東高雄字第1090004192號函暨所附芮家麟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53至5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4胡璿(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1月19日18時27分許,撥打電話向胡璿佯稱:因誤設為VIP會員會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胡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9日20時48分至21時12分許,匯款2萬9,987元、2萬7,123元、2萬9,985元(共2筆)芮家麟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19日20時53至55分、21時21至22分許,在嘉義市○○路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1萬7,000元,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胡璿警詢筆錄(警13卷第44至45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3卷第54至55頁)、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3卷第27至28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1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5郭雅雯(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國際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19日19時55分許,撥打電話向郭雅雯佯稱:因商品誤刷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郭雅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9日21時9分至22時9分許,匯款3萬元(共2筆)、1萬5,000元、2萬9,987元 吳育樺 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1月19日21時23分、21時33至3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板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嘉義玉山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1萬元、5,000元,方景立則於同日22時11至13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合庫商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郭雅雯警詢筆錄(警13卷第49至51頁)、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3卷第30至31頁)、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3卷第29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18至1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4757號函暨所附吳育樺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37至42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17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37963號函暨所附吳育樺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43至47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14卷第2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4卷第51、53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8年11月19日21時13分許,匯款2萬9,985元吳育樺之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6祝令儒(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於108年11月19日21時許,撥打電話向祝令儒佯稱:因送貨單誤簽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祝令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19日21時51分、22時25分許,匯款2萬9,985元、1萬5,050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於108年11月19日21時57分、22時32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嘉義市農會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共2筆),吳育倫則於同日22時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中華電信嘉義營業處內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祝令儒警詢筆錄(警13卷第61至63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3卷第20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109年10月16日合金東高雄字第1090004192號函暨所附芮家麟之帳戶資料(偵6卷第53至57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14卷第28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14卷第33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08年11月19日22時2分許,匯款2萬9,985元芮家麟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17吳嫈薇(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購物網路廠商,於108年11月21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吳嫈薇佯稱:因訂單及刷卡設定錯誤,需提供帳戶認證取消設定云云,致吳嫈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4日15時12分許,匯款4萬9,988元 李雅蓁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新竹地院109訴562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1月24日15時17至1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銀行興鳳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吳嫈薇警詢筆錄(偵9卷第133至137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4卷第315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191至192頁)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8童通雄(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於108年11月22日16時40分許,撥打電話向童通雄佯稱:網購商品貼錯標籤致每月扣款,需操作帳戶取消設定云云,致童通雄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4日15時42分、15時47分許,匯款5萬0,003元、5萬0,014元(均含手續費15元) 陳仕凱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陳沅泰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4日15時49至5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1萬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童通雄警詢筆錄(警5卷第693至696頁)、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705頁)、監視器畫面及陳沅泰提領影像(警4卷第50至54、257至262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9 楊燕嘉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22日17時25分許,撥打電話向楊燕嘉佯稱:誤設為VIP會員致每月自動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楊燕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2日18時2分許,匯款4萬9,123元 彭詩 予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2日18時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新竹市○區○○街00○0號玉山銀行光華分行,應予更正)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1萬9,000元,復交予乙○○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楊燕嘉警詢筆錄(偵23卷第199至201頁)、吳育倫提款影像(偵23卷第31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23卷第32至33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0 冷繼偉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銀行人員,於108年11月22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冷繼偉佯稱:信用卡誤刷多購買音樂票,需操作網路銀行線上取消云云,致冷繼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2日18時4分、18時6分許,匯款4萬9,989元、9,985元 丁嘉鳳 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户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2日18時18至19分許,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彰化銀行北新竹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復交予乙○○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冷繼偉警詢筆錄(偵23卷第220至222頁)、匯款紀錄截圖(偵23卷第227頁)、吳育倫提款影像(偵23卷第34頁)、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23卷第3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1 楊鈞媛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員工,於108年11月24日14時2分許,撥打電話向楊鈞媛佯稱:因資料遭駭客入侵致其信用卡遭盜刷,需操作帳戶取消設定云云,致楊鈞媛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4日15時4分、15時10分許,匯款4萬9,998元、2萬7,026元 李柏霖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4日15時14至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鳳山大東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6萬元、1萬1,700元、5,3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楊鈞媛警詢筆錄(警4卷第296至297頁)、匯款紀錄截圖(警4卷第300頁)、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4卷第301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47至49、257至262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2 李儀群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AH網路平台人員,於108年11月24日15時17分許,撥打電話向李儀群佯稱:因先前購買衣服訂單資料誤輸入團購名單內,為避免重複扣款需操作帳戶取消設定云云,致李儀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4日15時57分、16時9分許,匯款4萬9,987元、1萬2,123元李柏霖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方景立搭乘洪璽鈞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吳育倫於108年11月24日16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鳳山大東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元,方景立則於同日16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國泰人壽鳳山光復大樓1樓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2,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李儀群警詢筆錄(警4卷第318至320頁)、匯款紀錄截圖(警4卷第326頁)、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4卷第301至302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55至58、257至262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洪璽鈞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3 姜懿津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網購人員,於108年11月25日20時32分許,撥打電話向姜懿津佯稱:因先前出貨單夾帶錯誤造成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刷退云云,致姜懿津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5日21時38分許,匯款4萬9,996元 陳家怡 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5日21時55至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姜懿津警詢筆錄(警9卷第68至69頁)、匯款紀錄截圖(警9卷第73頁)、陳沅泰提款影像(警9卷第2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06567號函暨陳家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61至6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4 張馨文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經理,於108年11月25日21時1分許,撥打電話向張馨文佯稱:因人員誤升級為VVIP將要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張馨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5日21時55分許,匯款4萬8,051元陳家怡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5日21時59分至2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1萬8,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張馨文警詢筆錄(警9卷第74至75頁)、匯款紀錄截圖(警9卷第79頁)、陳沅泰提款影像(警9卷第2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06567號函暨陳家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61至6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5丁○○(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101原創網購人員,於108年11月25日21時1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2時許,應予更正),撥打電話向丁○○佯稱:因訂單作業疏失造成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停止扣款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5日21時56分、21時58分許,匯款4萬9,985元、4萬9,988元 黃彥瑞 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陳沅泰、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陳沅泰、方景立、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12、13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陳沅泰於108年11月25日22時1至3分、翌(26)日凌晨零時53至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北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3,000元、2萬元、1萬元,方景立則於108年11月26日凌晨零時53至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前金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丁○○警詢筆錄(警9卷第87至89頁,警10卷第76至7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9卷第92至93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79頁)、陳沅泰提款影像(警9卷第28頁,警10卷第46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10卷第4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06567號函暨黃彥瑞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61、69至89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8月25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6638號函暨 謝縴雪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81至86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8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124682號函暨 楊尚樺 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73至79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8年11月25日22時3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時47分,應予更正),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謝縴雪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1月26日凌晨零時49分許,匯款2萬9,988元楊尚樺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6 黃翊斌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蝦皮賣家,於108年11月27日18時26分許,撥打電話向黃翊斌佯稱:因設定錯誤誤刷12筆交易,需操作網路銀行關閉轉帳功能云云,致黃翊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7日19時44分、20時22分許,匯款4萬9,988元(共2筆) 符真寧 之台中商銀(起訴書誤載為台新銀行,應予更正)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7日19時53至54分、20時34至3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臺北 富邦 銀行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上海銀行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1萬元,復交予乙○○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黃翊斌警詢筆錄(警10卷第83至85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90至91頁)、陳沅泰提款影像(警10卷第46至47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8月25日中業執字第1090025707號函暨符真寧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65至7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7 周怡彤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27日19時44分許,撥打電話向周怡彤佯稱:因人員疏失誤設為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確認帳戶功能云云,致周怡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7日21時33分、21時39分許,匯款2萬9,989元、1萬5,012元 劉小莉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7日21時42至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第一銀行新興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4,000元,復交予乙○○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周怡彤警詢筆錄(警10卷第96至9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107頁)、陳沅泰提款影像(警10卷第49至5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29號函暨劉小莉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55至59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8 湯慧珠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明洞網購人員,於108年11月27日21時許,撥打電話向湯慧珠佯稱:因公司疏失將貨到付款誤設為購買10組,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湯慧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7日21時55分、21時59分許,匯款4萬9,988元、4萬9,989元劉小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7日21時59分至22時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1萬元(共2筆),復交予乙○○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湯慧珠警詢筆錄(警10卷第121至123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126頁)、陳沅泰提款影像(警10卷第48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29號函暨劉小莉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55至59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9 陳佳欣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平台服務員,於108年11月27日22時許,撥打電話向陳佳欣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陳佳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7日22時5分、22時21分、22時24分許,匯款6,123元、2萬9,985元、3,900元(後2筆款項因帳戶顯示異常交易,圈存抵銷,未遭提領)劉小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陳沅泰搭乘吳育倫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7日22時1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6,000元,復交予乙○○轉交簡士軒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陳佳欣警詢筆錄(警10卷第111至11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118頁)、陳沅泰提款影像(警10卷第48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29號函暨劉小莉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55至59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陳沅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0 許雲菁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於108年11月29日20時18分許,撥打電話向許雲菁佯稱:因超商店員誤刷條碼多購買24組商品,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許雲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29日20時58分、20時59分、21時36分、21時46分許,匯款2萬9,985元、1萬1,030元、4萬9,985元、1,985元 王鈞 諭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29日21時4至7分、21時50至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九如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1,000元、5萬元、2,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許雲菁警詢筆錄(警4卷第330至33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警4卷第341至347頁)、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4卷第349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198至204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109年8月27日北富銀花蓮字第1090000033號函暨 王鈞諭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107至11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1 楊子誼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168inn六星級旅館業者,於108年11月30日16時48分許,撥打電話向楊子誼佯稱:因訂房系統遭盜用致先前訂房消費誤設重複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楊子誼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30日18時14分許,匯款2萬8,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9,985元,應予更正) 張秀琴 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30日18時18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元大銀行前鎮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楊子誼警詢筆錄(警2卷第81至84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卷第93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2卷第47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7月6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4989號函暨張秀琴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51至56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2 陳忠志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飯店客服人員,於108年11月30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陳忠志佯稱:因系統故障誤為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忠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30日17時58分許,匯款2萬3,987元張秀琴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30日18時9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號合作金庫銀行前鎮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陳忠志警詢筆錄(警2卷第98至100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卷第104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2卷第49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7月6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4989號函暨張秀琴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51至56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3 鄭楷翰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員工,於108年11月30日17時25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鄭楷翰佯稱:因誤設為VIP會員致每年須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會員資格云云,致鄭楷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30日17時25分許,匯款4萬9,985元 張青霖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30日17時33分許,在高雄市○鎮○○○路00○00號中華郵政高雄草衙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5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鄭楷翰警詢筆錄(警2卷第67至68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2卷第4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日儲字第1090163417號函暨張青霖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45至4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4 戴智泓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101原創嚴選購物賣場之會計,於108年11月30日17時33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戴智泓佯稱:因超商刷錯條碼,誤設為批發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戴智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1月30日17時33分、17時36分許,匯款2萬9,988元、9,090元張秀琴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1月30日17時41至43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高雄銀行草衙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戴智泓警詢筆錄(警2卷第108至111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2卷第114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9年7月6日彰作管字第10920004989號函暨張秀琴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2卷第51至56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5詹謹憶(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賣家,於108年12月1日14時41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詹謹憶佯稱:因操作不慎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云,致詹謹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日14時41分許,匯款2萬9,123元 邱瑞琴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搭乘不詳成年男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日16時17至1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大園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9,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詹謹憶警詢筆錄(偵2卷第45至4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2卷第6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5日儲字第1090107323號函暨邱瑞琴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卷第19至21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偵25卷第73至79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6 張雅芝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鞋子店家,於108年12月5日16時35分許,撥打電話向張雅芝佯稱:因帳戶出問題致銀行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張雅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17時24分許,匯款1萬4,500元胡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5日17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三信家商內設置之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3,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張雅芝警詢筆錄(警3卷第46至4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卷第49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23447號函暨胡馨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3至4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7 郭哲全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京購物店家,於108年12月5日16時35分許,撥打電話向郭哲全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郭哲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17時26分許,匯款1萬9,000元(含手續費15元)胡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告訴人郭哲全警詢筆錄(警3卷第39至40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23447號函暨胡馨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3至4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38賴文裕(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BUY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5日17時4分許,撥打電話向賴文裕佯稱:因公司系統錯誤產生多筆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帳戶餘額存入指定帳戶云云,致賴文裕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17時58分、19時6分許,匯款2萬9,987元、1萬1,000元(含手續費15元)胡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8年12月5日18時4至5分、19時12分、19時28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瑞豐國小高雄銀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籬仔內郵局、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4,000元、1萬1,000元、5,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賴文裕警詢筆錄(警3卷第31至3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卷第34頁、偵14卷第75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3卷第120至124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23447號函暨胡馨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3至47頁)、帳戶個資檢視及曾詠崎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2卷第33至3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08年12月5日19時25分許,匯款5,000元曾詠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39白 玉姍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歐印公司會計,於108年12月5日17時18分許,撥打電話向 白玉姍 佯稱:因被記錄為 尊榮 會員需繳年費,若不加入,需操作網路銀行辦理退款云云,致白玉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18時32分許,匯款2萬9,985元 邱嘉龍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5日18時34至3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中華郵政高雄崗山仔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白玉姍警詢筆錄(警3卷第56至62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卷第67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3卷第114至119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8月20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U60635號函暨邱嘉龍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9至5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0 魏毓洲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101原創員工,於108年12月5日17時50分許,撥打電話向魏毓洲佯稱:因業務疏失誤設為會員,需操作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魏毓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18時24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邱嘉龍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5日18時32至33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中華郵政高雄崗山仔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魏毓洲警詢筆錄(警3卷第70至72頁)、本日交易明細(警3卷第74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3卷第114至119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8月20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U60635號函暨邱嘉龍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9至5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1 蔡旻 其(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ABCMART店員,於108年12月5日17時54分許,撥打電話向 蔡旻其 佯稱:因先前網購訂單重複,需操作手機APP解除云云,致蔡旻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18時44分、18時47分許,匯款4萬9,999元(共2筆)胡馨之聨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18時52至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3筆)、1萬元、2萬元(共2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蔡旻其警詢筆錄(警5卷第352至354頁)、存摺內頁影本(警5卷第355頁)、聯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表(警5卷第360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至63頁)、帳戶個資檢視及曾詠崎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2卷第33至35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43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8年12月5日18時50分、18時57分許,匯款3萬8,912元、3,812元曾詠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2 曾慶元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京購物賣家,於108年12月5日18時4分許,撥打電話向曾慶元佯稱:因訂單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曾慶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18時41分、18時58分許,匯款2萬9,989元、2萬9,985元曾詠崎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18時57至59分、19時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五甲分行、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8,000元、4,000元、3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曾慶元警詢筆錄(警5卷第364至365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370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至63頁)、帳戶個資檢視及曾詠崎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2卷第33至3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3 吳曼絃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ABCMART客服,於108年12月5日18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曼絃佯稱:因系統錯誤出現重複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终止轉帳云云,致吳曼絃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18時53分許,匯款7,555元胡馨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5日19時11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籬仔內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8,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吳曼絃警詢筆錄(警3卷第20至22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卷第23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3卷第121至123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營清字第1090023447號函暨胡馨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卷第43至4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4 林芊芊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網購店家會計,於108年12月5日18時20分許,撥打電話向林芊芊佯稱:因先前收貨時誤簽重複購貨同意書,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林芊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19時20分、19時54分許,匯款2萬9,644元、2萬8,985元邱嘉龍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19時25至26分、20時至20時1分、20時19至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五甲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9,000元(共2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林芊芊警詢筆錄(警5卷第374至37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384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26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28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64至66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4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08年12月5日20時12分、20時16分許,匯款3萬元、1萬元邱嘉龍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45 陳淑芳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花旗銀行人員,於108年12月5日18時59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淑芳佯稱:因信用卡遭盜刷,需以網路銀行輸入驗證碼解除交易云云,致陳淑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20時31分、20時35分、20時37分許,匯款10萬0,002元、2萬9,123元、2萬1,138元邱嘉龍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20時41至46分、20時54至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五甲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5筆)、2萬元、1,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陳淑芳警詢筆錄(警5卷第399至400頁)、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警5卷第408至411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26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68至70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45、14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8年12月5日20時44分許,匯款2萬1,138元邱嘉龍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46 蘇芝瑩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松江店店員,於108年12月5日19時19分許,撥打電話向蘇芝瑩佯稱:因誤升級為VIP會員,需要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蘇芝瑩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20時13分許,匯款2萬9,987元邱嘉龍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20時21至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蘇芝瑩警詢筆錄(警5卷第390至392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395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28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67至68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47 吳思慧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2月5日20時1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思慧佯稱:欲取消會員升級,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云云,致吳思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21時2分、21時27分、21時42分許,匯款3萬元(共2筆)、2萬元(均含手續費15元)邱嘉龍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21時7至8分、21時38至39分、21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五甲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五甲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1萬元(共2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吳思慧警詢筆錄(警5卷第417至41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425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26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71、74至7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8 林燕嬬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樂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5日21時13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林燕嬬佯稱:因網站被盜致信用卡被盜刷將被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查驗身分云云,致林燕嬬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21時13分、21時15分許,匯款4萬9,989元、4萬9,996元邱嘉龍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8年12月5日21時27至3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五甲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林燕嬬警詢筆錄(警5卷第431至433頁)、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36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62、72至73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49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9 陳明啟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2月5日21時26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明啟佯稱:因先前消費誤設定為會員將被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陳明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22時22分、22時24分、22時32分許,匯款4萬9,987元、4萬9,989元、2萬0,123元邱嘉龍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方景立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吳育倫於108年12月5日22時30至33分、翌(6)日18時1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桂林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7筆),方景立則於108年12月6日18時30至35分、19時7至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第一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8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陳明啟警詢筆錄(警5卷第503至505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497頁)、華南銀行、臺北富邦銀行、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506至509頁)、臺灣土地銀行岡山分行109年3月5日岡山字第1090000729號函暨邱嘉龍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1卷第42至48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80至81、225至229頁,警11卷第10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9、17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8年12月6日18時許,匯款9萬9,987元 黃兆圳 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6日18時3分許,匯款1萬9,123元黃兆圳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6日18時29分、18時43分許,匯款2萬0,985元、4萬0,123元 完睿騰 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50 賴宗賢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2月5日21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賴宗賢佯稱:因系統錯誤自動升級為VIP會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賴宗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5日22時49分許,匯款9萬9,989元邱嘉龍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6日凌晨零時2至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華南銀行桂林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賴宗賢警詢筆錄(警11卷第36至38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岡山分行109年3月3日合金北岡山字第1090000680號函暨邱嘉龍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1卷第49至56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1卷第1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1 陳秋月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商家,於108年12月6日15時46分許,撥打電話向陳秋月佯稱:因收貨時簽名簽錯地方致追加10筆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陳秋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6日17時5分、17時36分許,匯款2萬9,985元(共2筆) 林蒔隆 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於108年12月6日17時17至18分、17時46至4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9,000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陳秋月警詢筆錄(警5卷第538至541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550頁)、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563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207、209至211、214至21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2 黃郁翔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BUY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6日15時48分許,撥打電話向黃郁翔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信用卡多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款云云,致黃郁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6日16時32分、16時53分、17時8分許,匯款2萬9,999元、3萬元(含手續費15元)、1萬5,000元林蒔隆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方景立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吳育倫於108年12月6日16時49至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1萬元、9,000元,方景立則於同日17時26至2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1,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黃郁翔警詢筆錄(警5卷第438至440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446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48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76至79、211至21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 魏徐峻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Google禮卡廠商,108年12月6日17時10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魏徐峻佯稱:因公司誤用帳號下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魏徐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6日17時10分許,匯款7,099元林蒔隆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告訴人魏徐峻警詢筆錄(警5卷第564至565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571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48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211至21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 呂和芳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BUY店家,於108年12月6日16時5分許,撥打電話向呂和芳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呂和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6日17時15分許,匯款1萬9,123元林蒔隆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告訴人呂和芳警詢筆錄(警5卷第576至57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584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48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211至21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 張晉誠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寵物店員工,於108年12月6日16時25分許,撥打電話向張晉誠佯稱:因人員疏失致網路交易將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張晉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6日17時12分至18時35分許,匯款2萬9,988元(共3筆)、2萬9,985元、2萬元、3,123元 陳定誠 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方景立於108年12月6日17時19分、17時34分、17時5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號第一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1萬元(共2筆),吳育倫則於同日18時4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6萬3,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張晉誠警詢筆錄(警5卷第450至45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459至460頁)、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67至468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81至83、209至213、216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53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5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 黃晴雲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Eyescream購物網站客服人員,108年12月6日17時1分許,撥打電話向黃晴雲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植多筆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黃晴雲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6日17時54分、18時4分許,匯款2萬9,987元、2萬9,985元黃兆圳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6日18時15至1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安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黃晴雲警詢筆錄(警5卷第480至48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490頁)、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507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80至81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7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童文慧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樂天購物網站客服人員,108年12月6日17時3分許,撥打電話向童文慧佯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下單,需操作網路銀行設定退款云云,致童文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6日18時、18時7分許,匯款9萬9,987元、4萬9,987元黃兆圳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方景立於108年12月6日18時12至14分、18時22至24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凱旋路339號安泰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聯邦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6筆)、1萬9,000元、1萬元,吳育倫則於同日18時18至2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凱旋路339號安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童文慧警詢筆錄(警5卷第470至471頁)、臺灣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476、507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80至81、217至224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5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8年12月6日18時13分許,匯款4萬9,987元黃兆圳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58 莊璧璘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AH網路購物平台人員,於108年12月7日15時許,撥打電話向莊璧璘佯稱:因人員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云云,致莊璧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7日16時33分、16時35分,16時43分許,匯款4萬9,987元、3萬3,985元、2萬1,987元 吳依潔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7日16時28至51分、17時6至1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前金郵局、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高雄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北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6萬元(共3筆)、2萬5,000元、4,000元、4萬元、6,000元、3萬元(共4筆)、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莊璧璘警詢筆錄(警10卷第163至166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167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10卷第52至54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29號函暨吳依潔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55、61至6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109年9月14日合金東埔里字第1090003045號函暨 施承濬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109至112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8年12月7日17時5分許,匯款4萬0,123元施承濬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59 吳明潔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樂天購物網站客服人員,108年12月7日15時27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明潔佯稱:因先前購物誤出為經銷商的貨,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致吳明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7日16時30分許,匯款9萬9,987元 張勝凱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告訴人吳明潔警詢筆錄(警10卷第159至160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161至162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10卷第52至54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6日儲字第1090299098號函暨張勝凱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121至12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埔里分行109年9月14日合金東埔里字第1090003045號函暨施承濬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109至112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8年12月7日16時41分、16時45分許,匯款4萬9,987元(共2筆)施承濬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6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 邱嘉琳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衣芙日系客服人員,108年12月7日16時26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邱嘉琳佯稱:因店員疏失導致帳戶將被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扣款云云,致邱嘉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7日16時26分、16時28分、16時32分許,匯款2萬8,567元、1萬7,012元、3,744元張勝凱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害人邱嘉琳警詢筆錄(警10卷第132至134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139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10卷第53至54頁,偵11卷第127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6日儲字第1090299098號函暨張勝凱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121至12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 陳盈蓁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樂天市場客服人員,108年12月7日16時37分許,撥打電話向陳盈蓁佯稱:因網站遭入侵致訂單重複,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陳盈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7日17時14分許,匯款9萬9,987元 蕭啟順 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7日17時40至43分、17時2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新興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三塊厝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1萬9,000元、3萬8,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陳盈蓁警詢筆錄(警8卷第20至22頁)、匯款紀錄截圖(警8卷第31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8卷第49至50頁,警10卷第52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29號函暨吳依潔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55、61至63頁)、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109年9月2日一新莊字第00119號函暨蕭啟順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101至10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8年12月7日17時16分許,匯款3萬8,943元吳依潔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62 陳怡蓉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108年12月7日20時許,撥打電話向陳怡蓉佯稱:因人員疏失誤設為VIP會員產生年費,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陳怡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7日22時28分、22時33分許,匯款5萬0,002元、5萬元張勝凱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7日22時33至3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前金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陳怡蓉警詢筆錄(警10卷第174至175頁)、匯款紀錄截圖(警10卷第17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7974號函暨張勝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89、93至97頁)、方景立提款影像(偵11卷第11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63 陳毅桓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108年12月7日20時53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毅桓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升級為尊榮會員產生年費,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陳毅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7日22時43分許,匯款1萬9,000元(含手續費15元)張勝凱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7日22時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陳毅桓警詢筆錄(警10卷第188至18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0卷第194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10卷第5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7974號函暨張勝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89、93至100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4 陳培樺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廠商,108年12月8日15時33分許,撥打電話向陳培樺佯稱:因作業疏失導致訂單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陳培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16時31分許,匯款3萬5,123元 潘瑋伶 之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6時41至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東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5,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陳培樺警詢筆錄(警7卷第309至310頁)、匯款紀錄截圖(警7卷第310-1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6卷第196至197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7月1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U42832號書函暨潘瑋伶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79至80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5 簡志銘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人員,108年12月8日15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簡志銘佯稱:因人員疏失致帳戶多1筆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簡志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18時11分許,匯款2萬8,985元 郭馨鎂 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8時2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內之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簡志銘警詢筆錄(警7卷第252至254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卷第258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6卷第17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484號函暨郭馨鎂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23至126、129至130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6 李宗翰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BUY網購人員,108年12月8日15時46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李宗翰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李宗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15時46分許,匯款3萬元(共2筆)、2萬5,099元郭馨鎂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5時51至5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武廟分社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4筆)、5,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李宗翰警詢筆錄(警7卷第200至20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匯款紀錄截圖(警7卷第208、211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6卷第170至172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401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61至6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67 林可璇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店家,108年12月8日16時20分許,撥打電話向林可璇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被盜刷,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刷退云云,致林可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17時10分許,匯款7,106元潘瑋伶之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7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內之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提領7,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林可璇警詢筆錄(警7卷第314頁反面至第315頁)、匯款紀錄截圖(警7卷第319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7月1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U42832號書函暨潘瑋伶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79至80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8 黃國華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京購物客服人員,108年12月8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黃國華佯稱:因先前購買PS點數卡多下20筆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黃國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18時19分許,匯款2萬9,989元郭馨鎂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8時13分至19時11分、18時38至40分、18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內之高雄銀行、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大順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大順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9筆)、1萬元、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黃國華警詢筆錄(警7卷第230頁反面至第231頁反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卷第235頁至第236頁反面)、方景立提款影像(警6卷第177至178、182至183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02813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55至60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484號函暨 羅元宏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23、127、131至132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8年12月8日18時33分、18時37分、18時40分許,匯款3萬元(共3筆)羅元宏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69 洪俊愷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網購客服人員,108年12月8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向洪俊愷佯稱:因系統出錯致需多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洪俊愷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18時7分、18時21分許,匯款2萬9,999元、2萬6,000元郭馨鎂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告訴人洪俊愷警詢筆錄(警7卷第216至21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卷第219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6卷第175、177至178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02813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55至60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0(同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2)洪伯寧(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BUY客服人員,108年12月8日17時28分許,撥打電話向洪伯寧佯稱:若未在網站消費,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洪伯寧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18時21分、18時39分許,匯款7,654元、5,678元郭馨鎂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告訴人洪伯寧警詢筆錄(警7卷第243至244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6卷第178、180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9年7月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90102813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55至60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1 李涵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8日17時18分許,撥打電話向李涵佯稱:在全家購物的訂單誤設為12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李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18時2分、18時4分許,匯款2萬9,985元(共2筆) 甘雅雯 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8時32至44分、18時46至48分、19時1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大順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大順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內之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7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李涵警詢筆錄(警7卷第261至26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卷第265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6卷第180、182至183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7月2日一總營集字第70290號函暨甘雅雯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91至9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484號函暨郭馨鎂、羅元宏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23至132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8年12月8日18時35分、18時38分許,匯款3萬元、1萬7,000元郭馨鎂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8年12月8日18時52分許,匯款1萬3,000元羅元宏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7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3) 王冠中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BUY客服人員,108年12月8日19時31分許,撥打電話向王冠中佯稱:因內部操作疏失致重複刷卡,需匯款認證取消交易云云,致王冠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21時17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 徐鎧昕 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21時2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建國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1萬元、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王冠中警詢筆錄(警8卷第32至34頁)、匯款紀錄截圖(警8卷第47頁)、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8卷第14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8卷第51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7月8日營存字第10950074521號函暨徐鎧昕帳戶基本資料(偵3卷第19至2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4) 陳證紋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京購物網人員,108年12月8日19時37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陳證紋佯稱:因內部個資外洩有一筆交易紀錄,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消除云云,致陳證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19時37分許,匯款5,998元羅元宏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9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三多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6,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陳證紋警詢筆錄(偵4卷第315至31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7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3484號函暨羅元宏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23、127、131至132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6卷第18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5) 龔羿衿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108年12月8日19時43分許,撥打電話向龔羿衿佯稱:因系統疏失誤升級為尊榮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龔羿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20時29分、20時43分許,匯款1萬7,998元、1萬2,123元潘瑋伶之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20時41至4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苓雅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1萬7,000元、1萬3,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龔羿衿警詢筆錄(警7卷第321至322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9年7月1日109忠法查密字第CU42832號書函暨潘瑋伶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79至80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6) 張瑋秀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購物平台人員,108年12月8日19時45分稍前某時許,撥打電話向張瑋秀佯稱:因系統故障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張瑋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19時45分、19時46分、20時許,匯款4萬9,989元(共2筆)、2萬9,987元郭馨鎂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19時51至54分、20時4至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苓雅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內之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3筆)、1萬元(共2筆)、2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張瑋秀警詢筆錄(偵4卷第327至331頁)、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卷第338至339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77269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17至121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6卷第187至189、19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7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7) 林鶴庭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客服人員,108年12月8日20時許,撥打電話向林鶴庭佯稱:因系統被駭終止交易請款服務,需操作網路銀行做轉帳認證云云,致林鶴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20時33分許,匯款1萬9,211元郭馨鎂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20時3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苓雅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林鶴庭警詢筆錄(警7卷第286至287頁)、匯款紀錄截圖(警7卷第288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7月1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77269號函暨郭馨鎂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17至121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6卷第194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8) 顏伊萱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蝦皮店家,於108年12月8日20時12分許,撥打電話向顏伊萱佯稱:因人員疏失誤設分期約定轉帳設定,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顏伊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8日20時40分許,匯款2萬9,988元 楊佩怡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方景立搭乘吳育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8日20時44至4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苓雅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顏伊萱警詢筆錄(警7卷第293至295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7卷第302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6卷第19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日儲字第1090163418號函暨楊佩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81至8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7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9) 薛若樺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愛上新鮮網購店家,於108年12月9日16時46分許,撥打電話向薛若樺佯稱:因內部疏失致重複刷卡,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薛若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9日17時49分、18時20分許,匯款2萬9,989元(共2筆)趙嶸軒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9日18時3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高鳳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薛若樺警詢筆錄(警5卷第512至513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518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521至522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4卷第83至8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7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0)陳良慈(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愛上新鮮網購店家,於108年12月9日16時58分許,撥打電話向陳良慈佯稱:因銀行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陳良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9日18時44分、18時52分許,匯款4萬1,915元、2萬4,801元趙嶸軒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1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確定)於108年12月9日18時52至53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市立瑞豐國小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3筆)、1萬4,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陳良慈警詢筆錄(警2卷第177至179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2卷第37頁)、帳戶個資檢視及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2卷第37、39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3)劉易昇(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網路遊戲點數賣家,於108年12月9日18時12分許,撥打電話向劉易昇佯稱:因系統升級出問題致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劉易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9日18時52分許,匯款6,505元趙嶸軒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告訴人劉易昇警詢筆錄(警2卷第164至167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2卷第37頁)、帳戶個資檢視及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12卷第37、39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1 張得來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2月9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向張得來佯稱:因工讀生疏失誤登記為企業會員,將於每月自動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張得來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9日20時24分許,匯款7,123元 劉胤希 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9日2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永豐銀行苓雅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7,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張得來警詢筆錄(偵4卷第342至343頁)、匯款紀錄截圖(偵4卷第351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7月10日營存字第10950073621號函暨劉胤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09至11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2 卓志鴻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生活市集網購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9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向卓志鴻佯稱:因系統顯示有重複交易紀錄,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卓志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9日18時32分許,匯款4萬9,988元 施宜君 之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9日18時39至4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大順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卓志鴻警詢筆錄(警6卷第117至123頁)、匯款紀錄截圖(警6卷第128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6卷第115至116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7月3日中業執字第1090019423號函暨施宜君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95至101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4) 杜佳盈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衛立兒生活館店家,於108年12月9日18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杜佳盈佯稱:因系統故障納入團購資料,需操作網路銀行申請止付云云,致杜佳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9日19時55分許,匯款4萬2,015元劉胤希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9日19時58至5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民生醫院内之高雄銀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2,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杜佳盈警詢筆錄(警6卷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反面)、匯款紀錄截圖(警6卷第141頁正、反面)、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7月10日營存字第10950073621號函暨劉胤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09至11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5) 張若萍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新銀行專員,於108年12月9日20時7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張若萍佯稱:因信用卡款項有誤,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張若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9日20時7分許,匯款2萬6,987元劉胤希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9日20時15至1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元大銀行苓雅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7,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張若萍警詢筆錄(警6卷第143頁至第144頁反面)、匯款紀錄截圖(警6卷第152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7月10日營存字第10950073621號函暨劉胤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09至11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6) 葉宇軒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錢櫃人員,於108年12月9日19時45分許,撥打電話向葉宇軒佯稱:因系統異常誤升級為尊榮會員產生年費,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葉宇軒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9日20時56分許,匯款9萬9,987元趙嶸軒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於108年12月9日21時8至1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葉宇軒警詢筆錄(警10卷第201至20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9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7974號函暨趙嶸軒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1卷第89、91、99至100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7) 楊怡珣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賣家,於108年12月10日16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楊怡珣佯稱:因超商店員誤刷條碼多成立一筆訂單,需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帳戶認證才能辦理退款云云,致楊怡珣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0日17時43分許,匯款4萬7,061元 簡心潔 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方澤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0日17時46至48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彰化銀行前鎮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3萬元(共4筆)、9,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楊怡珣、 林士翔 警詢筆錄(警3卷第90至92、101至103頁)、匯款紀錄截圖(警3卷第94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3卷第104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3卷第97至98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3卷第125至12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8)林士翔(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東京購物人員,於108年12月10日17時10分許,撥打電話向林士翔佯稱:因先前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林士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0日17時24分、17時33分許,匯款2萬3,099元、2萬9,989元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9) 吳政鴻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BUY人員,於108年12月10日17時20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政鴻佯稱:因點數購買資料有誤造成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進行確認云云,致吳政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0日18時17分、19時11分許,匯款2萬9,989元、2萬9,985元(因帳戶顯示異常交易,圈存抵銷,未遭提領) 羅尤雅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方澤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0日18時41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中華郵政高雄廣澤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吳政鴻警詢筆錄(警1卷第9至12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534頁)、監視器畫面及吳育倫提款影像(警1卷第13至29頁)、帳戶個資檢視及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4卷第27、29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0) 黃睦淮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衛立兒網購店家,於108年12月10日17時26分許,撥打電話向黃睦淮佯稱:因誤送訂單結帳,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付款云云,致黃睦淮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0日18時7分、18時10分許,匯款5萬0,002元、3萬6,136元 石傑克 之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方澤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0日18時25至2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10萬元、3萬6,000元,復交予簡士軒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黃睦淮、 柯蕙珊 警詢筆錄(警6卷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反面、第39至41頁)、匯款紀錄截圖(警6卷第36、49頁)、吳育倫提款影像(警6卷第30至31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成分行109年7月2日北富銀玉成字第1090000021號函暨石傑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卷第103至107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9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1)柯蕙珊(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網購業者,於108年12月10日17時許,撥打電話向柯蕙珊佯稱:因人員疏失致重複消費,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柯蕙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0日18時21分許,匯款4萬9,989元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簡士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9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2) 蔡証皓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銀行人員,於108年12月10日18時許,撥打電話向蔡証皓佯稱:因人員疏失致網購點數訂單重複,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蔡証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0日18時43分許,匯款5,927元羅尤雅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乙○○通知吳育倫搭乘方澤源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0日19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林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5,000元,嗣於同日19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吳育倫為警執行拘提而未及將提領款項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蔡証皓、告訴人 周春祺 警詢筆錄(偵4卷第257至258、276至278頁)、蔡証皓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4卷第259頁)、周春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卷第290頁)、帳戶個資檢視及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偵4卷第27、29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92(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3)周春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OKYOBUY人員,於108年12月10日18時許,撥打電話向周春祺佯稱:因公司主任下錯訂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致周春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0日19時1分許,匯款3萬0,014元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吳育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方澤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9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4)黃閔瑜(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第一銀行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17日17時57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黃閔瑜佯稱:因網購廠商將其誤設為經銷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及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黃閔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7日17時57分許,匯款3萬0,117元(含手續費15元) 梁宜羚 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18時7至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0號中華郵政鳳山鎮北郵局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黃閔瑜警詢筆錄(警5卷第590至592頁)、匯款紀錄截圖(警5卷第597頁)、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14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29至231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3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5) 孫銘燦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賣家,於108年12月17日18時許,撥打電話向孫銘燦佯稱:因人員疏失誤將訂單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孫銘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7日19時23分許,匯款2萬9,989元 蔡依潔 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19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3萬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孫銘燦警詢筆錄(警5卷第616至617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621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33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31至23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5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5(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6) 陶美惠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Myfone購物人員,於108年12月17日18時38分許,撥打電話向陶美惠佯稱:因內部人員疏失誤設為經銷商,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陶美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7日19時31分許,匯款2萬9,986元梁宜羚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19時53至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陶美惠警詢筆錄(警5卷第606至60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612頁)、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14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31至23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3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6(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7) 鍾雲萍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商家,於108年12月17日21時29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鍾雲萍佯稱:因人員疏失誤設為會員,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鍾雲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7日21時29分許,匯款2萬1,877元梁宜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21時43至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鍾雲萍警詢筆錄(警5卷第635至639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5卷第652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66至667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32至234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7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7(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8) 王斯瑋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某買賣汽車用品公司人員,於108年12月17日20時46分許,撥打電話向王斯瑋佯稱:因公司內部會員資料異動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設定云云,致王斯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7日21時56分許,匯款9,009元梁宜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21時59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段000號新光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9,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王斯瑋警詢筆錄(警5卷第656至659頁)、匯款紀錄截圖(警5卷第664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66至667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34至237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7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8(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9) 陳文仟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購物平台人員,於108年12月17日18時19分許,撥打電話向陳文仟佯稱:因購物平臺電腦遭入侵出現異常交易,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陳文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8日凌晨零時5分、零時11分許,匯款4萬9,986元、3萬5,986元 張興正 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8日凌晨零時16至17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000號中華郵政高雄鼎金郵局,接續提領6萬元、2萬6,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陳文仟警詢筆錄(警9卷第123至125頁)、匯款紀錄截圖(警9卷第127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9卷第29、4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4日儲字第1090213530號函暨張興正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91至95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99(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0) 劉順吉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合作金庫夜間值班人員,於108年12月17日19時許,撥打電話向劉順吉佯稱:解除分期付款需匯款云云,致劉順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7日19時25分許,匯款2萬9,999元蔡依潔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108年12月17日19時5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9,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劉順吉警詢筆錄(警5卷第631至632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33頁)、監視器畫面及方景立提款影像(警4卷第208、231至232頁)、帳戶個資檢視(偵9卷第165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0(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1) 邱奕嘉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遊戲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18日15、16時許,撥打電話向邱奕嘉佯稱:因遊戲點數出問題致訂單重複,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邱奕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8日17時18分、18時25分、18時36分許,匯款1萬4,000元、9,000元、3,000元(均含手續費15元) 吳明珊 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於108年12月18日17時37至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小港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2筆)、1萬5,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邱奕嘉、 王弘毅 偵訊筆錄(偵15卷第171至175、201至209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12卷第42頁)、吳明珊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0至51頁)、王弘毅華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9至60頁)、邱奕嘉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65-1至66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1(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3)王弘毅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購人員,於108年12月18日16、17時許,撥打電話向王弘毅佯稱:因網購點數價格有問題致訂單重複,需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王弘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9日17時21分許,匯款2萬9,999元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2 易佳逵 (告訴)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松果購物賣家,於108年12月18日16時8分許,撥打電話向易佳逵佯稱:因帳戶誤設為批發商,需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易佳逵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8日17時9分、17時50分、17時57分許,匯款10萬0,014元、2萬2,000元、8,000元(均含手續費15元)吳明珊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於108年12月18日17時27至28分、17時36分、18時1分、18時4至5分、18時12至13分、18時22至2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玉山銀行小港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小港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小港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小港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小港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臺灣企銀小港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9筆)、1萬元(共2筆)、9,000元、5,000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告訴人易佳逵警詢筆錄(警12卷第7至10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匯款紀錄截圖(警12卷第23至25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12卷第42至45頁)、 林芳存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47至48頁)、吳明珊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2至53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108年12月18日17時54分、18時7分、18時13分、18時18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3萬元、2萬9,988元、1萬4,123元林芳存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3(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4) 賴炤圻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郵局專員,於108年12月18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賴炤圻佯稱:因網購交易錯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付款方式云云,致賴炤圻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8日17時49分許,匯款2萬9,989元吳明珊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於108年12月18日18時2至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小港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1萬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賴炤圻警詢筆錄(警12卷第26至28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12卷第37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12卷第43頁)、吳明珊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0至51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4(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5) 涂克明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購物人員,於108年12月18日18時31分稍前某時,撥打電話向涂克明詐騙,致涂克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8日18時31分許,匯款2萬0,123元吳明珊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於108年12月18日18時3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中華郵政高雄二苓郵局自動櫃員機,提領2萬元,復交予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方景立提款影像(警12卷第41頁)、吳明珊元大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12卷第52至5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10月27日台新作文字第10923499號函暨涂克明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5卷第153至15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5卷第215至218頁)方景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5戊○○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於108年12月19日19時46分許,撥打電話向戊○○佯稱:因交易紀錄異常,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交易避免個人資料外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108年12月19日23時18分、翌(20)日凌晨零時5分、零時11分許,匯款3萬元(含手續費15元)、5萬元、1萬0,004元 林怡瑜 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方景立(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8、12、13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8年12月19日23時28至30分、翌(20)日凌晨零時2至3分、零時14至15分、零時2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灣子分社、高雄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鳳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聯邦銀行三民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鳳山分行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萬元(共5筆)、1,000元(共2筆)、8,000元(2筆)、9萬3,000元,復交予乙○○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被害人戊○○警詢筆錄(警9卷第130至132頁)、匯款紀錄截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9卷第135至136頁)、方景立提款影像(警9卷第30、46至47頁,警4卷第237至241頁)、台新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警5卷第690至692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9年8月24日營存字第10950097161號函暨林怡瑜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卷第97至105頁)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08年12月19日23時55分、翌(20)日凌晨零時15分、零時17分許,匯款3萬元、5萬元、4萬2,123元 蔡志賢 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卷宗簡稱對照表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873659200號卷(警1卷)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970762400號卷(警2卷)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971836000號卷(警3卷)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0218300號卷一(警4卷)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0218300號卷二(警5卷)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0405200號卷一(警6卷)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0405200號卷二(警7卷)8.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970321500號卷(警8卷)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970966900號卷(警9卷)10.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970740100號卷(警10卷)1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0970134600號卷(警11卷)1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0971709100號卷(警12卷)1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090700113號卷(警13卷)14.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090701392號卷(警14卷)15.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8號卷(偵1卷)1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98號卷(偵2卷)1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82號卷(偵3卷)1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485號卷(偵4卷)1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41號卷(偵5卷)2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583號卷(偵6卷)2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54號卷(偵7卷)2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266號卷(偵8卷)2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77號卷(偵9卷)2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87號卷(偵10卷)2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99號卷(偵11卷)2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813號卷(偵12卷)2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55號卷(偵13卷)2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489號卷(偵14卷)2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098號卷(偵15卷)3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006號卷(偵16卷)3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145號卷(偵17卷)3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95號卷(偵18卷)3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96號卷(偵19卷)3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97號卷(偵20卷)3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4303號卷(偵21卷)3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33號卷(偵22卷)37.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60號卷(偵23卷)38.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9639號卷(偵24卷)39.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2號卷(偵25卷)4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319號卷(偵26卷)4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19號卷(偵27卷)4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31號卷(偵28卷)43.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64號卷(偵29卷)44.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700號卷(偵30卷)4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710號卷(偵31卷)46.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794號卷(偵32卷)4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932號卷(偵33卷)48.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96號卷(偵34卷)49.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00號卷(偵35卷)50.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5號卷一(審金訴卷一)51.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5號卷二(審金訴卷二)52.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卷一(金訴卷一)53.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卷二(金訴卷二)54.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卷三(金訴卷三)55.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2號卷四(金訴卷四)56.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3號卷(金訴153卷)57.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6號卷(金訴206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