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自字第20號自訴人 周瑞御 被告 姜瑞菁
李寶璽 年籍、住所不詳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周瑞御對被告姜瑞菁及李寶璽提起自訴,惟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22日送達至自訴人郵政信箱,並由自訴人親自領取,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顯已逾命補正之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子竣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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