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504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黃玫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息12,643元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6%22,501元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6%31,430元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6%41,177元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6%5800元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6%61,768元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6%7800元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6%82,745元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6%96,957元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6%106,957元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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