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40號聲請人 袁震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潘石吉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潘石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4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潘石吉之遺產管理人,嗣後向本院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之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又為編製遺產清冊,至本院閱卷,及向財政部國稅局、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拋棄繼承人等查詢遺產狀況,並編列債權人資料及辦理稅捐事宜,現則承受並配合辦理被繼承人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為執行上開遺產管理事務,已墊支費用新台幣(下同)9,135元,而後續為進行遺產管理人相關程序及事項,預估仍有待墊費用約2,500元之支出;又本件遺產管理人相關工作人員投入之工時為54.1工時,參酌台北律師公會章程及屏東律師公會章程之規定,聲請人願以每小時3,000元及工作人員每小時1,000元計算報酬,請求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之報酬計為74,100元(計算式:
3,000×10+1,000×44.1),以及聲請人為本件遺產管理事務已墊支及預估墊支費用11,635元,共計85,735元。查被繼承人潘石吉所遺財產僅有土地1筆(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房屋1棟(屏東縣○○鄉○○路○號),且上開不動產業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拍賣,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庚股101年度司執字第16162號)強制執行事件以401,000元拍定,即將進行分配,為利聲請人得以順利參與分配,且因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支費用共計85,735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潘石吉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權,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37號民事裁定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
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外,另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1月24日屏院崑民執庚字第101司執16162號函、遺產管理人-潘石吉代墊款明細表、代墊款明細、購買票品證明單、影印文件收費通知單、郵政國內匯款執據、登報費收據、台灣大車隊計程車運價證明影本、計程車費收據影本、台灣鐵路局、高鐵車票影本、戶政規費收據、地政電子謄本申請明細、客戶影印明細表、預估墊支費用明細表、遺產管理投入人力工時統計表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查詢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40號、100年度家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三)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土地1筆及其上房屋1棟,經強制執行拍定金額僅為401,000元,而除強制執行債權人外,尚無其他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之聲明,顯見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且聲請人已為之前開管理遺產行為均屬例行公式化之行為;又上述金額中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本院已於100年度家催第13號民事裁定中明列由被繼承人潘石吉之遺產負擔,無庸再重複納入計算,故扣除上開程序費用後,其所代墊之必要費用及預估後續執行之必要費用為10,635元數額不多,應整體併入酬金內給付。綜上,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事件內容尚屬單純,及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非甚鉅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已代墊及預估之必要費用)應以32,000元為適當。
(四)至聲請人主張報酬之計算係參酌台北、屏東律師公會章程,然上開律師公會章程僅係供其所屬會員參考之請求標準,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本院自得參酌個案情況依職權核定,不受其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