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號原告日商.優你嬌美股份有限公司
號京急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鍾文岳 律師前列二人共 馮馨儀 律師同複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 律師被告紳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共同 翁顯杰 律師訴訟代理人前列一人丙○○複代理人共同 蔡淑美 律師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