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呂文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至民國101年12月19日止,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1,689元;利息653元;違約金500元。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