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3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5月2日96年度補字第1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日所為之96年度補字第124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