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代理人 余更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董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陸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