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62號債權人 張玉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風凌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不明,嗣本院於106年1月10日命補正:
㈠提出請求訴訟標金額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如匯款單或
退費收據或其他之債權憑證)?㈡本件請求利息否?其起迄時間、利率?㈢本件係對總公司或分公司請求?今債權人於106年1月16日陳報補正上項釋明資料,其中關於債務人之總公司現設立於高雄市屬尚在營業,而總公司所在地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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