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0二號
聲請人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嵩岳 訴訟代理人 施瑞雅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惠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附表:
┌───────────────────────────────────────────────────┐│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千才科技股份有限│建華商業銀行竹│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柒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A0000000││││公司高嵩岳│北簡易型分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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