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 林馮素英
林聖開 林良儒 林美婷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林素娥 、 林顏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3,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