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92年上更(一)第9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經於94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