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48號105年度聲字第1549號105年度聲字第1550號105年度聲字第1551號105年度聲字第1552號105年度聲字第1553號105年度聲字第1554號105年度聲字第1555號105年度聲字第1556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如附表「本案」欄所示事件,對於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如附表「本案」欄所示之各該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各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9,0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湯千慧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
┌──┬──────────┬──────────┐│編號│本案│聲請迴避案號│││├──────────┤│││案由│├──┼──────────┼──────────┤│1│105年度聲字第1548號│104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迴避│├──┼──────────┼──────────┤│2│105年度聲字第1549號│104年度聲字第1152號│││├──────────┤│││聲請迴避│├──┼──────────┼──────────┤│3│105年度聲字第1550號│104年度聲字第1453號│││├──────────┤│││聲請迴避│├──┼──────────┼──────────┤│4│105年度聲字第1551號│104年度聲字第1638號│││├──────────┤│││聲請迴避│├──┼──────────┼──────────┤│5│105年度聲字第1552號│104年度聲字第1495號│││├──────────┤│││聲請迴避│├──┼──────────┼──────────┤│6│105年度聲字第1553號│104年度聲字第1496號│││├──────────┤│││聲請迴避│├──┼──────────┼──────────┤│7│105年度聲字第1554號│104年度聲字第1517號│││├──────────┤│││聲請迴避│├──┼──────────┼──────────┤│8│105年度聲字第1555號│104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迴避│├──┼──────────┼──────────┤│9│105年度聲字第1556號│104年度聲字第1726號│││├──────────┤│││聲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