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212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代理人 黃美玲 債務人 蔡弘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