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仟捌佰捌拾捌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森林法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上揭違反森林法案件之犯罪時間應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此有該案件判決書一份附卷可按,聲請書之附表就上開犯罪時間之記載,尚屬有誤,應予更正如上,併此敘明。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