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銘宏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12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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