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8號抗告人 柯瓔倫 (原名 阮柯秋子 )相對人 柯金鎧 抗告人就相對人與第三人 林平一林洪春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8號准予停止執行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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