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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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羅祥瑋 債務人 羅金勝
一、債務人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祥瑋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羅金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8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42,828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羅祥瑋本息繳至民國105年03月05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29,454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羅金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29,454元│105年3月6日起至105年│1.69%│105年4月7日起至│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3月29日止││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105年3月30日起至105│1.62%││約金。││││年7月5日止││││││├──────────┼──────┤│││││105年7月6日起至105年│1.55%││││││7月31日止││││││├──────────┼──────┤│││││105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5%││││││8月25日止││││││├──────────┼──────┤│││││10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2.15%││││││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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