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81號原告 周炳鈊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馬偉桓 律師被告 張力弘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複代理人 石育綸 律師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於訴訟進行中已將訴訟標的之事實上處分權出售並移轉予訴外人,為求紛爭一次解決,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