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非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監護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51號聲請人 張麗英 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指定監護人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非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 沈翔鈴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所:花蓮縣○○鄉○○村○○○街○○號)行方不明,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乙紙附卷可稽。本件調解期日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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