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重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繼濃 選任辯護人 顏瑞成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鄭洋一 律師 凃莉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遲中慧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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