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30號聲明人 劉俊賢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三審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363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劉俊賢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林怡秀法官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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