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96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齊心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林玟孜 、 李家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齊心國際餐飲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相對人齊心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