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郁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郁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廖郁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郁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月24日│99年3月30日│99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480號│偵字第724號│偵字第97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8│99年度訴字第401│99年度訴字第54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5月28日│99年6月30日│99年7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78│99年度訴字第401│99年度訴字第547││││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7月5日│99年8月2日│99年9月6日│├───┴────┼────────┼────────┼────────┤│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38號│字第2070號│字第2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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