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95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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