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20號原告 張兆杰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9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但育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