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22日中午12時回溯96小時之內某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經本院以96年度林簡字第24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3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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