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考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 范姜 賀嵩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國立成功大學、教育部等人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 范姜建成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第2項)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第3項)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陳報狀(本院收文日106年4月7日),陳報其委任其父范姜建成為其之訴訟代理人。惟查,范姜建成並無律師資格,亦不具有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各款之資格,是原告委任范姜建成為其訴訟代理人,於法不合,應予禁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廉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