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七號
原告丙○
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丁○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